托班是否能够不负所“托”?
对于在异乡打拼的双职工家庭来说
家里没有长辈帮忙搭把手
如何带娃就成了头等难题
此时各类托育机构就成了职场父母的优选之一
不仅有人照看孩子的饮食起居
孩子也能接受一定的早期教育
那么,托班能够不负家长所“托”吗?
两岁的小凯因为父母工作繁忙,
早早就被送到了托育机构
开始了全托生活。
一天,小凯在教室里走动的时候被地垫绊倒,失去平衡后下巴磕到了前方的桌子。
老师发现后急忙联系小凯父母一起带他到医院检查,并支付了检查的费用。经过医生诊断,小凯三颗乳牙创伤性脱位,只能拔除。
小凯的爸爸妈妈觉得,既然把孩子送到托班,托班就应该对小凯负责,但是教室里的布置存在危险,在小凯走动的时候也没有老师看护,导致小凯摔倒,小小年纪就拔除乳牙可能存在恒牙发育不良、需要进行矫正等风险。
于是,小凯父母代理小凯起诉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认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了专业鉴定机构对小凯后续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经评估认为,小凯后续应在恒牙萌出前就诊口腔专科,并根据临床情况及评估意见再行确定修复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托育机构应当预料到幼儿可能存在运动能力未发育完全、无法意识到危险等情况,但其在场所设置时并未排除安全隐患,工作人员也未对监护范围内的幼童尽到充分的照看义务,未能有效规避风险,造成小凯的摔倒和损伤,应当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小司提醒
作为服务群体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托育机构,应对在机构学习生活期间的幼儿尽到法定限度内合理的教育、管理职责,在机构环境设计、布置时,应提高安全意识及风险意识,从幼儿的视角去发现、规避风险,同时注意加强对幼儿的陪护及监管,维护托育幼儿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ND
供稿:思明法院
关注
上犹县司法局
扫码关注我们
了解更多司法行政新资讯!
点赞
分享
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