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持续推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和河北省大气办印发的《河北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和城市大气污染深度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低排放控制区)管控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低排放控制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20891—2007)及以下排放阶段或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