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10月)

时事   2024-11-26 18:59   北京  


作者:杨明皓、骆嘉昀、唐磬




一、执法案例


1.香港证监会:就某上市公司主席进行内幕交易及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内幕消息展开研判程序


2024年10月1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其已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某前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席A先生展开研判程序,以审裁其就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行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亦指称A先生及其子违反内幕消息披露规定,延迟七周才披露内幕消息。


案件事实


2019年11月,某收购项目的买方在其公司网站公布拟以40亿美元收购目标公司(“收购项目”)。此时,该上市公司持有目标公司3.73%股份,该等投资在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内列为“其他金融资产”,但并未说明公司名称。2020年1月,该上市公司发出公告披露收购项目及其出售投资所获得的收益近9亿港元,该等消息使得上市公司股价上升33.3%。


香港证监会指控A先生在掌握有关收购项目的内幕消息情况下,于2019年11月至12月持续购入该上市公司股份,涉及内幕交易;另外,A先生及其子(担任上市公司执行董事)没有及时披露有关收购项目的内幕消息,违反内幕消息披露规定,且未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上市公司有妥善的预防机制。

▶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2.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某上市公司未能妥善履职的前首席财务官取消资格令


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因某上市公司前首席财务官B先生未能履行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已在原讼法庭取得取消资格令,B先生将不得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清盘人、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香港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


案件事实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该上市公司前董事会主席未经董事会批准,自上市后不久分多次从银行账户提走了约人民币2.25亿元(约占该上市公司IPO募集资金的95%),该部分款项未用于任何真正商业用途。


其中,有两笔共计约7,000万的转账声称用于收购用途,但B先生未对此做出调查,且转账金额也超过了募集资金用途中的收购范围。B先生也没有就转账警示其他董事。另外,B先生在该上市公司的年报内加入了一段文字,说明尚未动用的IPO募集资金存放于香港持牌银行,并将根据招股书披露用途进行使用。事实上当时1.6亿人民币已经被转至一家内地银行且没有按招股书的披露用途使用。该等年报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魏弘福先生(Mr. Christopher Wilson)表示:“投资大众依赖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监督企业财务职能及汇报工作,来维护业务资产。因此,本案非常清楚地表明,财务总监负有监督职责,须就可疑交易作出适当查询,并即时就此向董事会汇报。”

▶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3.香港证监会及廉政公署:法庭就某上市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涉嫌购股权欺诈案进行首次聆讯


2024年10月25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执法信息,称在2024年1月与廉政公署联合行动后,已就某上市公司前独立非执行董事C先生及另外11名人士涉嫌的购股权欺诈案进行检控。


案件事实


据调查,该上市公司自2017年起设立购股权计划,通过授出购股权奖励对上市公司作出贡献的雇员及其他合资格人士。2022年4月至9月,C先生与另外11名被告涉嫌串谋谎称其中的10名被告为该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雇员,诱使上市公司向该10名被告授出6,600万份购股权,涉及款项超过435万元。

▶香港证监会的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廉政公署的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4.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不配合调查的某上市公司前董事


2024年10月3日,香港联交所发布新闻稿,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三位前任董事并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即香港联交所认为,相关董事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务)。


案件事实


根据《上市规则》第3.09C及3.20条,董事有责任 (i) 在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ii) 及时及坦白地答复向其提出的任何问题;及 (iii) 自不再出任董事日期起三年内向香港联交所提供最新的联络资料,否则香港联交所向其记录中的最后所知地址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书均视为已送达董事本人。


而在本起案件中,上市科向相关董事发出调查及提醒信函,但并未收到相关董事的实质回应,该等行为导致相关董事未配合上市科的调查,违反了《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5.香港联交所:公开谴责代表上市公司进行多宗有问题交易的前董事


2024年10月17日,香港联交所发布新闻稿,公开谴责某上市公司前执行董事兼主席D先生、前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E先生及两位执行董事F先生及G女士。


案件事实


谴责及相关处罚决定乃基于多起违规事项作出,其中包括:


(1)贷款及基金认购

在该上市公司招股前,D先生曾代表该上市公司与某第三方签订pre-IPO投资协议,内容涉及第三方认购1亿元招股股份,上市公司向第三方提供2,500万元贷款及认购6,000万指定投资产品且不会获得投资回报。上市前三天,该协议被废除,但该上市公司却被发现进行了两项与上述条款非常类似的交易:(i)上市公司向该第三方的指定借款人提供2,500万元借款,最终仅收回2,000万元;(ii)在相关董事并未对投资项目进行适当尽职调查甚至未取得基金投资目标等基本材料的前提下,批准上市公司认购该第三方介绍的一家基金共计6,000万元,在历时两年诉讼后该等投资仅追回本金约5,400万元,没有投资回报。


(2)向E先生朋友的贷款

在上市前及2021年12月,经D先生及E先生批准,该上市公司向E先生朋友授出共4,000万元免息贷款。发放贷款前没有进行任何尽职调查或风险评估,亦缺乏商业依据。香港联交所调查显示,该笔贷款的借款人为认购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之一,且贷款金额与认购金额大致相当,贷款发放时间也和上市公司的上市时间十分接近。该上市公司否认相关借款人的认购行为与相关贷款存在关联。贷款随后偿还上市公司。


(3)内部监控缺失

该上市公司进行的独立内控审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多项内控缺失,包括缺乏投资风险监控和投资后管理,以及缺乏贷款管理机制。该上市公司承认,其在上述事件发生时间没有就发放贷款和向第三方付款设有具体的内部监控政策或程序。因此,董事会的其他董事未能发现上述有问题交易。


香港联交所指出,相关董事的行为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规定的董事责任:(i) D先生在没有通知董事会其他成员也没有寻求专业意见的情况下,代表上市公司签订投资协议;(ii)在授出前述2,500万元贷款时,F先生和G女士也没有质疑贷款的商业依据,且相关董事均未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做出尽调;(ii)认购基金缺乏商业依据,在批准该等投资时,相关董事均未做出尽调,也未考虑其它投资机会;(iii)在D先生和E先生授出6,000万元贷款时,该贷款没有利息且缺乏商业依据,亦未尽到董事责任的勤勉尽职要求。另外,相关董事未采取措施确保上市公司设有充分有效的内控系统。


相关董事承认各自的违规行为,且E先生及F先生作出承诺,承诺日后不会担任任何香港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联交所的纪律行动声明全文请点击此处


二、新规速递


1.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发布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


2024年10月18日,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作出联合声明,宣布将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以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新股集资市场的吸引力。


具体而言,对于联合声明刊发日期后(即2024年10月18日后)提交的新上市申请:


(1)“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对于提交完全符合规定的上市申请,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在分别发出最多两轮监管意见后,会各自评估并指出有关申请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监管关注事项(“监管评估”),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将分别在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完成监管评估;在确认没有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后,联交所将与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共同落实上市文件披露,相关申请在取得所有监管机构的必要批准后,便可进行上市委员会聆讯。


(2)“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如合资格A股上市公司提交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将分别只发出一轮监管意见及在不多于30个营业日内完成监管评估。‎“合资格A股公司”是指(a)预计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及(b)在具有法律意见支持的基础上,确认该公司在递交新上市申请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上市相关的法律及法规。‎


(3)需时较长的申请:若监管评估发现重大监管关注事项(例如申请人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或上市文件质量欠佳;又或申请人有任何新的重大发展,或对监管机构的意见未能作出完满答复等),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将积极与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沟通,以协助其理解相关监管关注事项;取决于监管关注事项的解决进展,申请程序所需时间可能会延长。

▶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的联合声明新闻稿全文请点击此处


资本市场专栏往期文章   

  1.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新规解读

  2. 美股增发证监会备案说明书

  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9月)

  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8月)

  5. 中国企业在纳斯达克:上市条件与市场优势解析

  6.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7月)

  7.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6月)

  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5月)

  9. “拆”出新动能

  10. Dizzy heights of spin-off success

  11. 新规发布,再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1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4月)

  13. 退市新规下的A股上市公司退市触发情形及信息披露和退市程序

  14. 从惩处端看新“国九条”强调的法律合规责任

  15. 《香港上市规则》将允许香港上市公司保留库存股及其影响分析

  16.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2月)

  17.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1月)

  18. 未盈利企业北交所上市案例观察及审核关注要点梳理

  19. 跨境电商企业境内上市相关法律问题——以出口跨境电商零售企业为例

  20. 简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纳税争议

  2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2月)

  22. A股IPO股东穿透核查相关问题探讨

  23. 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主要方式与监管要求

  2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1月)

  2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0月)

  26.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9月)

  27.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8月)

  2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7月)

  29.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6月)

  30.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5月)

  31. 律师实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3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4月)

  3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3月)

  34. 港交所18C章正式颁布暨与A股全面注册制下对应板块的对比

  3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2月刊)

  36.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37. 从香港IPO角度解读境外上市新规

  38. 外债新规落地|《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解读

  39. 重返热潮的中企新加坡IPO之路

  40. 港交所18C章咨询文件简析及与上交所科创板规则对比

  41. “中瑞通”正式通航,开启互联互通新篇章

  42. 上海自贸区债券发行之法律实务探析

  43. A股、香港、美国证券市场分拆上市的法律观察

  44.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新变革——浅谈《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及相关备案管理办法

  45. 香港联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公布《咨询结论》

  46. 香港联交所SPAC上市咨询文件评析

  47. 北交所:回顾、框架与展望

  48. “双创板”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审核规则解读

  49. 也说美国资本市场新宠SPAC

  50. 新三板转板上市办法征求意见稿要点解读

  51. SPACs Regain Populartiy on U.S. Market

  52. 不走寻常路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再受青睐

  53. 向左走,向右走?把脉中概股私有化后的回归选择

  54. 国有控股企业“股票发行价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问题研究

  55. 区块链产业星火重燃——记亿邦国际的境外上市之路

  56. 创业板“负面清单”对传统企业上市的影响

  57. 慈善基金会是否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股东资格?

  58. 《中国私募基金募集与运营法律实务指南(私募证券卷)》发布

  59. 香港上市视角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之监管与合规要旨探析

  60. 重大变革后的QFII及RQFII资金管理政策概述

  61. AIC资管新规重点解读与前沿探讨

  62. 上海QFLP试点机制新动向

  63. 比较视角下的中国版基础设施公募REITs解读

  64. 金融科技与科创板:能否结缘?

  65. 民营医疗机构:赴港IPO之合规注意事项探析

  66. 和创业伙伴们一起坐上火箭——非上市公司员工期权激励操作要点

  67. 新三板转板上市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八大看点

  68. 公司财产分配与优先清算权的实现

  69. 当监管机构来敲门,我该怎么办?——兼评新《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处罚情形

  70. 迎接BVI私募基金监管新时代

  71. 开曼私募基金法正式出炉

  72. 《新证券法》对境外上市和相关中介机构的影响

  73. 一个时代的落幕?开曼预计将开启私募基金监管新时代

  74. 新证券法解读——第一讲:对信息披露行为的规制

  75.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的法规分析及实践解读

  76. H股“全流通”改革正式推开,直接境外上市架构迎来重大利好

  77. 海外基金设立地角逐之狮城争霸(新加坡)

  78. A股上市公司主动退市的法律规制及操作实践

  79. 科创板落地系列之三:科创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主要上市条件比较简析

  80. 科创板落地系列之二:科创板正式规则与征求意见稿比较简析

  81. 提高罚款无法根治上市公司“割韭菜”问题

  82. 从并购实务角度看上市公司商誉风暴

  83. 上交所科创板与港交所主板比较简析

  84. A股爆雷!谁来担责?


作者介绍

杨明皓律师分别于香港大学和伦敦大学获得法学学士与银行和金融学理学士,获中国香港执业律师资格,亦获澳洲新南韦尔斯执业律师资格,于2018年加入竞天公诚。在此之前,杨律师于一家领先美国律所工作,也曾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科工作多年,负责主导多个上市项目的审批及上市政策的制定。杨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合并与收购。杨律师在资本市场经验丰厚,曾经参与多个具规模的上市项目并为多家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合规法律服务,获得同业及客户广泛认可。


杨明皓律师历史文章   

  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9月)

  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8月)

  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7月)

  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6月)

  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5月)

  6. “拆”出新动能

  7. Dizzy heights of spin-off success

  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4月)

  9. 《香港上市规则》将允许香港上市公司保留库存股及其影响分析

  10.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2月)

  1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1月)

  1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2月)

  1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1月)

  1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0月)

  1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9月)

  16. 证券资本市场系列(十)丨香港联交所刊发《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

  17.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8月)

  1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7月)

  19.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6月)

  20.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5月)

  2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4月)

  2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3月)

  23. 港交所18C章正式颁布暨与A股全面注册制下对应板块的对比

  2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2月刊)

  25.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26. 港交所18C章咨询文件简析及与上交所科创板规则对比

  27. 香港联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公布《咨询结论》

  28. 香港联交所SPAC上市咨询文件评析

  29. 上交所科创板与港交所主板比较简析


骆嘉昀律师毕业于香港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于人民大学取得法律硕士学位。骆律师拥有香港执业律师资格,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骆律师于中国香港执业十年以上。在加入本所担任合伙人之前,骆律师曾就职于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


骆律师的专业领域为资本市场、合并与收购。骆律师近年参与的香港上市项目包括:海伦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德商产投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读书郎教育控股有限公司、玄武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嘉创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润华生活服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骆律师现时亦担任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龙湖地产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华润医疗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香港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骆律师荣登“2024 ALB China客户首选律师”榜单、《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2023 ALB香港律师新星”榜单、《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2023年度“律师新星”(Rising Stars 2023)榜单和律商联讯2023“40位40岁以下精英”榜单。


骆嘉昀律师历史文章   

  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9月)

  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8月)

  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7月)

  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6月)

  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5月)

  6. “拆”出新动能

  7. Dizzy heights of spin-off success

  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4月)

  9. 《香港上市规则》将允许香港上市公司保留库存股及其影响分析

  10.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2月)

  1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1月)

  1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2月)

  1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1月)

  1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0月

  1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9月)

  16. 证券资本市场系列(十)丨香港联交所刊发《GEM上市改革》的咨询文件

  17.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8月)

  1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7月)

  19.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6月)

  20.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5月)

  2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4月)

  2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3月)

  23. 港交所18C章正式颁布暨与A股全面注册制下对应板块的对比

  2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2月刊)

  25.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26. 港交所18C章咨询文件简析及与上交所科创板规则对比

  27. 香港联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公布《咨询结论》

  28. 香港联交所SPAC上市咨询文件评析

  29. 上交所科创板与港交所主板比较简析

唐磬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加入竞天公诚之前,唐律师就职于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北京办公室。唐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资本市场、合并与收购、以及上市后合规。唐律师为若干上市公司提供一般常规性咨询服务,并就其配售融资、上市后的收购重组事宜提供服务。


唐磬律师历史文章   

  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9月)

  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8月)

  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7月)

  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6月)

  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5月)

  6.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4月)

  7. 《香港上市规则》将允许香港上市公司保留库存股及其影响分析

  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2月)

  9.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4年1月)

  10.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2月)

  11.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1月)

  12.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10月)

  13.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9月)

  14.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8月)

  15.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7月)

  16.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6月)

  17.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5月)

  18.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4月)

  19.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3月)

  20. 港股合规监管速递(2023年2月刊)

  21. 香港联交所对《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及其对H股公司的影响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于九十年代初设立,是中国首批获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建所三十余年来,在创始合伙人的努力进取和创新探索下,为年轻后备力量打下了坚实基础,并提供成长空间及动力。竞天公诚如今已发展成一个以专业著称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