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层面不断出台或修订法律法规,旨在从严打击民营企业腐败犯罪,提升民营企业司法保护质效,助力打造清廉民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2023年7月14日发布)明确要求,“出台司法解释,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勿谓言之不预,休怪不教而诛。审计监察部专门整理了有关法律条文,并予以解析,目的是让广大员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做遵纪守法的TCL人。
“过去要6万的,现在降低到了3万。走过路过,千万莫错过。”打五折的“优惠”力度,你是不是想尽快去试试?
且慢!站住!有些门槛降低了,你可以赶紧争先恐后地挤进去!犯罪门槛降低了,奉劝TCL人还是别进去了!
因为这里说的可不是商品买卖打折,而正是犯罪门槛降低了。民企员工,受贿或职务侵占3万以上应予立案追诉!而之前,立案追诉标准是6万。
2022年4月29日,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简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其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和职务侵占案的立案追诉标准的修订,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一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原先规定是六万,现在是三万,是不是打了五折?其实何止是受贿罪、行贿罪打折了,简直是批量打折呢?请接下来继续看……
⚫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挪用资金案也是常见犯罪类型,需要引起重视。
⚫ 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TCL历来高度重视清廉企业建设。TCL创始人、董事长李东生先生多次提出“立规矩、划红线”“杜绝跑冒滴漏,严惩贪污腐败”的要求,并直言腐败的“倍数影响”:
“一个人腐败贪污一元钱,往往意味着公司损失十元。如果我们不把问题杜绝,那么对我们整个公司经营绩效影响会很大。”
单从惩处力度看,TCL加强举报管理,严肃查办职务侵占、受贿等腐败案件,并内部实名通报。TCL近三年共查处触犯“红线”案件70宗,其中91人被开除,23人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点击了解《TCL 2022年反舞弊通报》)
下一步,TCL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既抓末端治已病,严厉查处贪腐案件,又抓前端治未病,结合典型案件分析,构建内部反腐“防火墙”,有效防范贪腐风险。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