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出台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江苏省在公共数据利用领域迈出关键步伐,《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正式颁布,并将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11 月 30 日。这一举措将为江苏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带来全新的发展机遇,同时确保数据安全和合规运营。
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概念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其中,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是指依法依规授权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对公共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开发形成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市场化方式向社会提供的行为。同时,《办法》对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域、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关键概念进行了清晰界定,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构建授权程序与主体责任框架
在授权程序方面,江苏采用 “两级主体、分级授权” 模式。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权本级数据主管部门试点确定本级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再选择开发主体进行数据开发利用。运营主体和开发主体的授权期限不超过 3 年。申请成为开发主体需满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无重大违法和不良信用记录、经营情况稳定且具备专业团队和服务能力、有明确的数据安全负责人和健全制度等条件,选择过程遵循市场化、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不受地域、行业、所有制等限制。
对于主体责任,运营主体作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责任主体,需遵守实施方案和配套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机制,保障数据全过程安全可控,落实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设和管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开展多项管理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开发主体则承担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产品经营的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开发利用行为符合要求,维护数据安全。
规范数据运营与监督管理流程
在数据运营环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将在授权运营域中依托政务云部署运行。平台建设以省为主、省市共建,具备多种功能和安全技术能力,保障数据全流程安全。运营主体基于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形成授权运营数据资源目录申请数据,开发主体结合场景申请使用,经确认后可获取数据,开发过程中如需导入社会数据也需运营主体确认。数据产品发布需经运营主体评估审核,交易需遵循场内交易原则,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进行登记管理和交易。价格管理方面,运营主体参考成本定价,数据产品由市场定价,同时创新收益分配机制。
监督管理方面,坚持 “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 原则。数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运营主体加强监管,网信部门会同多部门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监管机制,对主体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存在安全、合规问题的行为,主管部门将及时处置,包括要求整改、终止协议,若违反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数据主管部门和运营主体将分别对运营成效和数据应用成效进行评价评估。
这一《办法》的出台,将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活力,为江苏数字经济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同时保障数据在安全合规的轨道上释放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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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全域数字化转型高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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