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帅淇 孟宪实:论中国史学对“三权分立”的比附——以隋唐三省制研究为中心

学术   2024-11-04 16:01   北京  

作者:赵帅淇 孟宪实

来源:“甘肃社会科学”微信公众号

原文刊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5期


《读史管见》书影 南宋宝祐二年刻本(图源:士林书院)


当代中国史学,尤其是制度史领域,催生于西方的强烈冲击,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参照西方寻求变革、推动史学走向致用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西方的一些政治和学术概念无疑会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其中的一些概念会给尝试融会贯通的中国学术带来启发和帮助,但对某些概念的比附和误用,则会让学者对中国史学的固有认知产生偏差,从而对后世的学术发展产生复杂的影响。本文将要分析的隋唐三省制研究对“三权分立”概念的比附和误用,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一、第一阶段:“三权分立”与三省制的初结合


在清末民初的思想界,一个重要的主题是西学东渐和中西学说的对抗与交融。一方面,国外的新学说、新概念开始大量涌入,“从甲午后到新文化运动前的二十年(1895~1915),这是中国人以最开放的心态接受西方现代观念的一个时期。大量中国传统文化中原来没有的现代新观念,都是在这一阶段传入的”;另一方面,国内的学者开始借用这些概念对中国的学术和政治进行反思、批判或弘扬,例如“专制”一说从西方经由日本传入中国后,被中国知识分子广为接受和使用,对中国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经由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以及美国宪法发展与实践的“三权分立”学说,便是在此阶段引入中国的一个重要概念。19世纪下半叶,“在中国之英、美人士林乐知、丁韪良、慕维廉、艾约瑟及李佳白等组织广学会于上海……其所刊布之书报,如《泰西新史揽要》、《文学兴国策》、《治国要务》、《自西徂东》、《列国变通兴盛记》、《万国公报》等,皆能于我国思想启蒙运动中,有不少之贡献”。这些报刊中便不乏对“三权分立”等西方政治学说的介绍。例如,《万国公报》曾在1875年刊载主编林乐知的《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介绍“三权分立”制度“约举其目盖有三焉:一曰行政,二曰掌律,三曰议法”,则“其权柄之所必分者,欲行之有利而不相悖,有益而不相害耳”。

之后介绍“三权分立”等西方学说的报刊文章日渐增多,此不赘述。与此同时,不少学者不再局限于单纯的介绍和评说,而是将这些概念化用进自己的学术研究。第一个将“三权分立”学说与中国古代历史结合起来的,便是首开“新史学”风尚的梁启超。

1902年第8、9、17号及1904年第49号《新民丛报》,连载了梁启超的长文《中国专制政治进化史论》,后收入《饮冰室文集》。此文开门见山地说道,虽然“凡天地古今之事物,未有能逃进化之公例者也”,但中国的思想、风俗、文字、器物均与千年前无异,似乎“进化之迹,其殆绝于中国”;但是,中国却有一样“专制政治之进化。其精巧完满,举天下万国,未有吾中国若者也”,所以考察其进化之由“亦史氏之责任也”。

在介绍了外国学者所总结的政体种类和各国政体变迁过程后,梁启超便从三个角度论述了中国专制政治的强化路径,其一为“封建制度之渐革(由地方分权趋于中央集权)”,其二为“贵族政治之消灭(由寡人政治趋于一人政治)”,其三为“权臣绝迹之次第及其原因结果”,基本涵盖了中国古代权力斗争的几个方面。在讨论权臣绝迹的缘由时,梁启超提出了两个角度,其一曰“君君臣臣”等孔教教义的浸淫,其二则是君主对臣下的防备,尤其是对相权的控制。接下来他概述了汉代宰相之尊及相权渐移于尚书、中书与门下与尚书并立、参知政事北门学士翰林学士枢密使等再分相权、明代废宰相、大学士又为南书房军机处等所替代的历史过程,并总结为“皆由君主猜忌外廷大臣使然也”。很显然,这是一种通过挑选制度变化的片段,以串联起历史发展脉络的论述方式,对宰相制度变迁的解读多有疏失,后世学者已对此类研究有所反思。值得注意的是,在谈到唐宋宰相之制时,梁启超有如下一段论述:

唐制,三省各分职,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主奉行。盖微有三权鼎立之意焉。中书省其犹立法机关也(专制国立法之权全在君主,亦固其所),门下省其犹司法机关也,尚书省其犹行政机关也。夫门下省而有覆审封驳之权,则其妨害于专制也亦甚矣。及宋南渡,以门下侍郎为左仆射兼官,与中书侍郎同时取旨,于是三权合一,并归于君主之左右近习,专制之威权,更增一层。此亦千古得失之林哉。


梁启超所云“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尚书主奉行”的唐代三省分职,基本承自宋人的认识。例如北宋胡寅《读史管见》认为,“中书出令,门下审驳,分为二省,而尚书受成,颁之有司”,较有代表性。不过,这一说法仅包含诏令下行的流程,忽略了唐前期奏抄上达等所涉及的三省分工,本身已经是片面的。而在分析宋人印象中的隋唐三省分工流程时,梁启超创造性地将其与源自西方的“三权鼎立”结合起来,认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分别可以与“三权分立”中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相比附,而门下省所拥有的覆审封驳抑或司法监察之权,是对君主专制权力的妨碍,所以南宋时三省权力被合并于尚书省,归于“君主之左右近习”,君权再度得到加强。在这段话中,如果删去有关“三权分立”的部分,仍然可以从君权打破门下封驳桎梏、强化专制的角度自圆其说,“三权分立”概念的引入反而产生了扞格不通之感。

一般认为,“三权分立”的主要特点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于三个互不统属、互相制衡的权力机构,其中的一个重点便是对总统等所代表的行政权力的限制。在西方世界,中世纪时代的贵族议会通过契约、宪章等对君权设限,可视为这种观念的开端。但是对于中国古代来说,从来没有任何独立于决策行政相统一之君权外的立法、司法机构。阎步克考察中国古代官阶制度,也得出结论:“帝国体制下并无三权分立,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是被当做‘文官’来管理的,使用同样的官阶。”倘若承认唐代已经实现“三权分立”,梁启超对于中国专制政治不断进化、臻于极盛的论述便无法成立了,所以他要特意强调三省的分工只是“微有三权鼎立之意”,又在最为关键的“中书省其犹立法机关”后加小字注曰:“专制国立法之权全在君主,亦固其所。”以示立法之权从未脱离君主之掌控。但是,这样一番引入与解释仍不免画蛇添足,有害于其主旨。

尽管这一段别出心裁的比附并不在其文章中占主要地位,但却开启了将三省制与“三权分立”建立联系的大门。

1937年,“以报人、学者、民意代表三重身份活跃于当时的政治和学术舞台”的杨幼炯出版了《中国政治思想史》一书,在第八章《唐代之政治思想》中,他称赞唐代“政治制度方面,亦有特殊之点”:

其官制则依三权分立主义区划之,此为过去所无。我国对于治权之分划,向不分明,立法虽由君主掌握,而行政与司法往往混同,常以行政而兼司法,故以三权分立衡之于我国政制,殊不可能。唐代政制则有其特别的三权分立制度,即所谓文武纠察三官是也。尚书省之属官六部九寺文官也。犹今之行政兼司法官也。六军十六卫武官,武官则掌军事也。而御史台即纠察官,则在监督文官而弹劾其非法行为,凡此已略具近代分权之制也。


虽然杨幼炯开宗明义地分析了中国古代治权划分不明、君主掌握立法权、行政与司法混同的情况,断言“以三权分立衡之于我国政制,殊不可能”,但由于身处以分权学说建国立制的民国语境,杨幼炯就算明知唐制无法比附真正意义上的“三权分立”,还是无法割舍用这一理论来解释唐代制度设计的机会,以至于说唐代政制“有其特别的三权分立制度”:尚书省六部及九寺这一文官群体代表行政和司法权,六军十六卫这一武官群体代表军事权,御史台代表纠察权。这样的认识不但对唐代职官架构的理解有诸多错谬,文、武、纠察三官的说法也与“三权分立”学说无法契合,更难说是“略具近代分权之制”。

归根结底,杨幼炯在考察中国古代政治思想时,具有明确的进步主义观念。他在绪论中强调,我国政治思想的特征之一为“民本思想之发达。我国民权之说,自古已有”。例如春秋常见“询民”之例,杨幼炯认为,这“实为初民民主意志之表现,亦即现代议会政治之胚胎也”。这无疑是在利用历史典故论证现代政治思想与制度建设的优越性。在介绍现代政治思想时,他更是直言不讳:“我相信……大凡最晚出的比较上必定是最圆满的。”以唐制比附“三权分立”概念,也是作者进步史观的一种体现。

到了1946年,杨幼炯的弟弟杨熙时又在其著作《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将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和唐代三省结合起来:

唐代三省中的尚书省,代表行政权,考试权亦寓于其间;中书省代表立法权;门下省代表司法权与监察权。


后文又说道:

中国古代政治组织的演进,以唐代为最重要的时期,论者以为唐代的尚书省,类似近代国家中的行政院,当时关于考选行政与司法行政,虽由尚书省的礼部,刑部分掌,但是古代的天子,时常临轩策士,仍表现考选行政的独立性质,唐代的中书省类似近代政府中的立法院;而门下省的职务兼及了司法与监察,都呈显一种分权的情况……由唐代的政制,确表现出分权合议的精神不少,唐代政治制度的展扩成了中国承前启后的一个重要时代,以后的各代政治组织,多以唐制为标准和模范,纵有差异之点,大致都脱不了分权的倾向。所以,中国古代的政治组织,虽受了时代环境的影响,而有帝王将相,且有君主专制的局面,可是,由实际政治和政治制度的进程看来,分权政治的精神,是一件不可否认的事实,这种分权精神,向三权政治,向五权政治,作继续不断的探寻和进取。


在杨熙时看来,尚书省不仅代表行政权,“考试权亦寓于其间”,但是因为古代天子经常亲自策士,考试权便表现出了独立的倾向;中书代表立法权、门下代表司法权的说法由来有之,杨熙时又将检察权加给了门下省,如此则五权俱全,体现出“五权政治”的倾向。这样的论述明显是在为孙中山的“五权分立”学说提供历史依据,目的性十分明显,以至于他在对唐制的理解多有不确的基础上,又得出了中国古代自此以后的政治均有分权精神这样的结论。

以上罗列的三种著作,是将隋唐制度与“三权分立”抑或“五权分立”学说结合得最为明显的案例。其中,梁启超试图通过唐代政治分权倾向的消灭,论证中国古代专制统治的不断强化;杨幼炯虽以文、武、纠察之分立描述唐代的“三权分立”,未直接将其与现代的分权模式挂钩,但还是难免在古代制度中找寻“略具近代分权之制”的因素,落脚于通过考察历史来论证现代政治思想的合理性;杨熙时的政治目的更为明确,就是要在唐代三省制中找到“三权分立”乃至“五权分立”的蛛丝马迹,为当世的政治改革寻找历史依据。无论哪一种思维模式,其重点都不在于对中国古代历史进行审慎周密的分析,而是以论带史,借片面的历史事实为其理论服务,反映了鲜明的时代特色。我们可将其视为三省制研究中比附分权的第一个阶段。

需要捎带论及的是,在中国学界之外,日本学者也曾将分权学说应用于对唐代制度的考察。内藤湖南发表于1922年的文章《概括性的唐宋时代观》认为,“中书省代表着天子,门下省则代表着官吏的舆论,也就是贵族的舆论”;他在1930年发表的文章《唐代文化与天平文化》则进一步认为,唐代的制度是一种“贵族合议政治,形似专制政治,但也不是完全按照天子的意志行事的”。其子内藤乾吉发表于1930年的文章《唐代的三省》也认为,“门下省所具有的覆审权力,表明治国之策并非完全取决于天子一人。从而也就意味着唐代的政治并非是君主独裁政治,而是综合天子和贵族意志实行的贵族政治。门下省则堪称为代表贵族意志的机关”。内藤湖南的弟子宫崎市定在1950年的著作《东洋的近世》中,继续采用内藤父子的理论,认为唐代的三省制反映出,“除非天子个人具有特殊的威势,否则中央政府就只能说是由贵族出身的大臣组成的合议政体”。

综合这几种最具代表性的论述可知,与中国学界始于比附“三权分立”的学术史不同,日本学者的“贵族合议政治”概念似乎不是在比附“三权分立”,而是有附会欧洲贵族议会限制君权的意味。一方面,这与日本学者的历史分期理论和寻求东西洋历史普遍性的史观脱不开干系。例如前引宫崎市定《东洋的近世》就在前言中强调,要探索“西洋和东洋——之间的共性”;另一方面,这种比附极有可能也是受到了流行政治思想的影响。与我国在民国时期尝试三权乃至五权分立之制度不同,日本明治维新后采取了在欧洲较为通行的议会制度,又保留了强势的天皇权力。在考察唐制时,日本学者们很有可能自动代入了生活经验,以日本天皇联想唐代君主,以行使封驳之权的门下省联想代议政治。虽然比附方式有所不同,但两国学者受到思想环境影响的逻辑却是相通的。

二、第二阶段:“相权三分”理论在港台的构建


外来理论和学说的消化往往需要一个周期,最初的理解和运用常常囫囵吞枣、胶柱鼓瑟,后来者则会在前人的基础上思考得更加“成熟”。在第二个阶段中,学者不再生硬地将三省与“三权分立”一一挂钩,但仍然努力发展着“三省分权”的理论,在结合唐代史料的基础上,将“三省分权”的重点放到对相权的分割上来。这一阶段的第一个核心人物正是钱穆。

20世纪40年代、50年代初刊的《国史大纲》《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二书较集中地反映了钱穆对三省制的看法。他认为“宰相掌握的是行政权……唐代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此三省职权会合,才等于一个汉朝的宰相,而监察权还并不在内”。但这一行政权也因三省而走向分权,“其职权分配,则中书掌定旨出命(命令权),门下给事中掌封驳(审驳权),尚书受而行之(施行权);古代的宰相权,现在是析而为三”。虽然钱穆没有将三省比附为“三权分立”,但他在描述三省职权时,仍然以小字注出“命令权”“审驳权”“施行权”,明显能看出之前“三权分立”表达方式的莫大影响。同时,钱穆认为三省的职权分配导致了“古代的宰相权,现在是析而为三”,由此下启“相权三分”说的发展。

但是,在钱穆自己的论说体系中,“相权三分”说已经面临了挑战。钱穆集中论述唐代宰相时说,“三者之中,又以侍中、中书令为真宰相”;“尚书仆射加‘同中书门下三品’,后称‘同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名,始得出席政事堂,方为真宰相。其余他官参掌者无定员”,认为唐代宰相采用“委员制”。由此则触及了其相权三分说的一个矛盾:倘若尚书仆射不能始终为真宰相,则不能说三省都是宰相机构、三省都能分得相权;倘若其余他官亦可参掌,相权更是不止于三分了。

归根结底,钱穆对唐初相权与三省的理解尚有偏颇。唐初宰相往往一身二任,既以宰相身份于政事堂集体行使相权,又以各司长官的身份指挥其机构的正常运行。比起庞大的三省,政事堂更像是真正的宰相机构,其中的群相制度亦实现了一定程度的相权分割。因此,隋唐三省的分工,并不意味着相权的三分(关于这一问题,后文还将详述)。

钱穆的弟子严耕望继承了钱穆对三省分割相权的看法,并进一步将其视为宰相机构政事堂成立的原因。他在1952年的文章《唐代文化约论》中有如下表述:

唐初三省长官并为宰相而各有分职:中书省为制命之制出机关,门下省为制命之审核机关,尚书省为制命之施行机关。凡有政事,先由中书取旨撰拟诏敕,付门下审核,再下尚书施行;步骤精密,且寓制衡作用,立意本善。惟是事权分立,往往发生流弊,尤以中书门下两省,或论难往来,各逞意气。太宗深察其弊,乃令三省长官合署办公,是谓政事堂,此实唐代宰相制度之一进步也。


首先,严耕望认为三省长官并为宰相、各有分职,却以诏令下行中的三省分工为论据,显然是承钱穆之误,混淆了身兼宰相之三省长官与作为政务机关之三省的职权。其次,严耕望在承继宋人对于三省分工的经典认识之余,很可能又化用了司马光的一则历史解释。司马光《乞合两省为一札子》曰:

唐初,始合中书、门下之职,故有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其后又置政事堂,盖以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


这道札子的落脚点是司马光为救神宗元丰改制后三省政务烦冗之弊,而建议中书门下合署办公,所以对于三省形成和变迁的历史描述并不十分严谨,其认为政事堂是为了解决中书、门下的争议而成立的说法也没有什么根据,实际上政事堂作为宰相议政之所早在唐高祖武德年间便已存在。李华《政事堂记》载:“政事堂者,自武德以来,已常于门下省议事,即以议事之所谓之政事堂。故长孙无忌起复授司空,房玄龄起复授左仆射,魏征授太子太师,皆知门下省事。至高祖光宅元年,裴炎自侍中除中书令,执宰相笔,乃迁政事堂于中书省。”据《旧唐书·文苑传》,李华“开元二十三年进士擢第。天宝中,登朝为监察御史。累转侍御史,礼部、吏部二员外郎”,而这篇《政事堂记》又非寻常的文学作品,而是书写于中书省官署之中的厅壁记,尽管具体内容偶有疏误,但其对唐代政事堂开始发挥作用之时间的判定,应该还是值得信从的。

此外,司马光说唐初“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也与史实有出入。唐前期的门下省很少封还制敕,审核上行的奏抄才是其主要任务,故很难出现与中书省“日有争论,纷纭不决”的场景。由此可见,司马光的论述完全是为了其最后的建议服务,严耕望则化用了这一说法,又进一步将发生时代固定于太宗时期。其实,太宗朝重视政事堂不假,但从当时的记载来看,太宗反而着重强调过中书、门下两省的官员要充分发挥职能:

贞观元年,太宗谓黄门侍郎王珪曰:“中书所出诏敕,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人之意见,每或不同,有所是非,本为公事。或有护己之短,忌闻其失,有是有非,衔以为怨。或有苟避私隙,相惜颜面,知非政事,遂即施行。难违一官之小情,顿为万人之大弊,此实亡国之政,卿辈特须在意防也。……卿等特须灭私徇公,坚守直道,庶事相启沃,勿上下雷同也。”


太宗要求中书、门下不得“上下雷同”的态度,与司马光和严耕望所云正好相反,更证明了两人论说的不合理。但是,得益于其学术影响力,严耕望的阐发还是成功构建了“三省分立——相权三分——政事堂成立”的逻辑链条,三省分权在隋唐政治体制变化中的意义更加突出了。稍后的学者又继续发展了这一理论,如傅乐成初版于1960年的《中国通史》说:

唐代的三省,仍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三省的首长,均为宰相之职。隋时,三省的职掌,尚没有明确的划分。直到太宗时,始告确定,以中书省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查法令,尚书省执行法令。但因权力的澈底分化,中书与门下,有时不免因成见的关系,发生公务上的争执。太宗为补救这个流弊,因而设“政事堂”,作为三省首长联席议政的机关。


这很明显是承用了严耕望的说法,但其中“隋时,三省的职掌,尚没有明确的划分”的表述,又在史实准确性上有所回退。

萨孟武初版于1963年的《中国社会政治史·隋唐五代卷》说:

唐代初年,关于三省,采分权制度,即中书出命,门下审驳,而尚书奉行。……但是权力分立彻底施行之后,往往发生流弊。审查法令者与制定法令者不是同一人,则审查者因为法令不是自己制定,不免吹毛求疵;而制定者畏惧别人批评,又常委曲求全,不敢贯彻。制定法令者与执行法令者不是同一人,则制定者因为法令不由自己执行,难免好高骛远;而执行者因为法令不是自己制定,往往阳奉阴违,敷衍了事。太宗时代,中书与门下已有争端,因为一司出命,一司封驳,必须双方胸无成见,均有舍己从人之心,而后由正反意见之中,才会产生一种公正的意见。倘令双方俱有成见,则论争之后,必由感情作用,而成怨隙。这在太宗时代,已经发生了。……所以不久就设政事堂以作议政机关。


他补充了对分权所造成的效率低下的批判,顺带强调了政事堂对于调和中书、门下矛盾的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早年间的萨孟武对三省另有一番看法,他在发表于1943年的《南北朝的中央官制》中说:“晋代以来,三省的职权渐有划分,中书主出令,门下主封驳,尚书主奉行,即中书是立法机关,门下是审查机关,尚书是执行机关。”这非常近似第一阶段中,以三省比附“三权分立”的表达。二十年后,这样的表述不再见于其《中国社会政治史》之中,以一人的思想变化反映了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的过渡。

总的来看,第二阶段的学者不再执着于比附“三权分立”学说,却沿着“三省分立导致相权三分、相权三分之弊导致政事堂成立”的路径越走越偏了。由于对分权概念的运用并不生硬,再加上引用唐代史料、宋人史论的努力,使得这一阶段论述的学术性、解释力有所增强,但通过仔细辨析,仍能看出其对第一阶段的承继和发展。至此,港台史学界完成了三省分权学说的重构。

三、第三阶段:“比附分权”在大陆的复兴


学术的发展与进步,有时并不是直线前进,而是呈螺旋形上升。纵观“三省分权”理论在前两个阶段的发展,第一个阶段是在西方概念输入中国后,“三省”与“三权”的初步结合,强烈的现实关怀和对史实的漠视,使得这一阶段的结合较为粗糙和生硬;第二阶段的推进使得“三省分权”与分割相权乃至政事堂的成立等议题较好地融合在了一起,史学逻辑的成立使得“舶来品”的色彩逐渐消退,其对隋唐历史的解释力也空前加强。然而,受历史条件的影响,主要发展于港台学界的第二阶段并未及时反馈给大陆学界,主要完成于新中国成立前的第一阶段也长期被人们遗忘。这就导致了改革开放后,大陆学界几乎重走了一遍“比附分权”的老路。

20世纪80年代,大陆学界引介西方学说的热情被重新燃起,其程度并不亚于清末民初的西学东渐浪潮,西方政治学这一学科也宣告成立,而西方分权理论作为其中的重要分支,也引起了学者的充分关注。1980年《人民日报》刊出《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理论和实践》一文进行介绍,接下来,《美国政治制度史》《分权学说》《分权制度与分权理论》等一批著作也相继问世。在新的历史时期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恐怕对这些新鲜事物都不会陌生。于是,又有一些学人注意到了隋唐三省与西方“三权分立”架构的相似性,进行了一轮新的比附。但是,他们往往并不知道这一说法在过往几十年中出现和重构的历史,反而重新从“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施行”的宋人陈说出发,借比附“三权分立”之机重现了这一新老结合的论述方法。

1982年,吴枫、关大虹《中唐时期三省制度的削弱与变化》说:“三省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定策、审议与执行,三权分立,相互制约,集权统治。三省长官形成执政核心集团,共同管理国家大政方针,对皇帝负责,行使封建国家的中枢职能。”首先,这样的认识“几乎还停留在宋朝以来人们对三省关系的认识之上”,其次,“三权分立”一词在文中也显得十分突兀,并没有实际的落脚点,似乎只是“定策、审议与执行”这一分工模式的错误表达。后文又说,中唐以后的节度使出将入相,“直接破坏了有唐以来的宰相升迁任免制度,打破了三权分立平衡局势,因而严重地削弱了中央集权统治”,更是与唐代的制度运行实际有较大距离。

1983年,杨友庭《三省六部制的形成及其在唐代的变化》提到,隋文帝在两汉魏晋南北朝官制演变和发展的基础上,制定了三省六部制,“三省便是执掌封建中央枢机的政权机关”,“内史省,即中书省(避文帝父杨忠讳而改名),为决策机关;门下省,为审议机关;尚书省,是最高行政机关”。虽未直接提及“三权分立”或“三省分权”,但决策机关、审议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的说法也与其相差无几。

初版于1986年的王素《三省制略论》在“前言”中开门见山地说道:“‘三省制’是由三省首长制、三省并重制和三省分权制三个内涵因素构成的一种施政机构宰相制。……‘三省分权制’就是把出令、封驳、执行三权分别固定于中书、门下、尚书三省,非中书不得出令,非门下不得封驳,非尚书不得执行。”王素认为“非中书不得出令,非门下不得封驳,非尚书不得执行”是三省分权的表现,后文又举《朱子语类》中谈到唐代诏书下行的话为例,也是认为“这里说的是诏文随三权运转的正常情况”,其实都是在描述三省的政务运行流程,实际上是“分工”而不是“分权”。后来,陈仲安、王素合著的《汉唐职官制度研究》(1993年初版)吸收了《三省制略论》的观点,但却在表述上更进一步,说“出令、封驳、执行,这种三权分立,是三省制的三个要素中最基本的一个要素”,再次将“出令、封驳、执行”这一三省诏令下行程序比附于“三权分立”。这两部著作的接力,清晰地展现了将三省分工比附为三省分权,又在表达上从三省分权进化到“三权分立”的路径。

无意识地使用“分权”“三权分立”等词汇形容三省体制的论著还有很多,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列举,其较为共同的特点是并没有讨论“分权”和“三权分立”的真正含义,没有对三省制与“三权分立”相结合的学术史进行回顾,更没有具体分析三省究竟有怎样的分权机制,只是笼统地把“分工”说成“分权”,把三省体制内的权力制衡因素说成“三权分立”。

也有学者注意到这种应用的生硬和疏误。例如袁刚说,“三省分权只是围绕着皇帝诏书将施政过程分成三道程序,和现代西方政体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尽管如此,他仍然认为,唐代的三省分权其实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是中书、门下两省行使的辅政决策事权与尚书省行使的行政管理事权的分立。第二层是在此基础上,决策权又一分为二,中书主草诏制令,门下主审复封驳,成为辅政决策的两道程序”,“其实就体现着划分为两个层次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体现着三省的不同职能目标方向”。在这段分析中,倘若放弃“三权分立”这一语汇,其对决策权、行政权方面的三省分工的描述依然是可以自圆其说的,反而是已经作者亲自辩驳的“三权分立”概念的运用,使得前后文的逻辑发生了矛盾。可见,当“三权分立”成为常识性知识后,会对学者的遣词造句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就算是有意辨析概念、避免滥用,也会因“三分”“分权”等元素而下意识地使用“三权分立”这一术语。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轮比附分权的学术影响并不局限于中国古代史学界,而是进一步向中国法制史领域扩展。与政治学的发展历程相似,中国法制史学科也在改革开放后经历了重建过程,而于1998年出版的《中国法制通史》被视作“中国法制史学的新的里程碑”,其中《隋唐卷》就引用了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中三省分权的观点。直至近日,此类表述仍有一定市场,例如,焕力主编的《中国历史廉政监察研究》便认为唐代“门下省是最高的立法与司法监督机关”。而在学术圈以外,一些通俗读物还有更为大胆的表述:

三省六部被当代学者誉为“分权制度的初步尝试”,这种政治运作方式类似现代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但西方的分权学说兴起于17世纪,隋文帝则早在1000多年前的中国就在运用这种政治体制的精髓。由此可见,隋朝的文明程度是何等之高!


这一看法上接民国时代的杨幼炯、杨熙时等学者,“三权分立”的三省制又成为民族自信心的养料。

与上一轮“比附分权”的发展历程类似,再次被引入的“三权分立”也面临着重构和扭曲的命运。幸运的是,通过对出土文献、传世史料的深入挖掘和对中外理论、研究历程的充分反思,大陆的历史学者并未重走港台学界的老路,而是逐步界定了唐代前期的三省体制和后期的中书门下体制,并为其政务运行机制提供了更为清楚严谨的表述。结合最新的学术成果,本文将对隋唐三省制研究难以适用分权学说的原因进行辨析。

四、论隋唐三省制难以适用分权学说的原因


通过前文的梳理可知,近代以来的历史学界在将分权学说应用于隋唐三省制研究时,产生了三个主要倾向:一是引入西方的“三权分立”学说,将三省之分工比附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分立;二是意识到舶来学说的不适应性,但仍不放弃分权的底层逻辑,将三省分权的重点转移到对相权的分割上;三是不涉及概念界定,单纯将三省存在的政务分工理解为分权,时而使用“三权分立”的术语,从数字出发,进行形式主义的对应。下文将依次对这些倾向进行辩驳。


第一,隋唐三省无法分别代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前文曾经提到,中国古代从来没有任何独立于决策行政相统一之君权外的立法、司法机构。就算完全按照宋人“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奉行”的理解模式来看,唐前期中书省所拟之王言,也大多是事关国家大事小情的行政命令,例如以册立后妃、改元大赦、黜陟官员为主题的诏令,无论如何都难以与立法画等号。而更具有法律属性的格式律令,一般也是由皇帝下令,交指定官员(其本职可能与法律无关)负责讨论和拟定,再由皇帝下诏颁布,完全融入日常的行政程序之中,不具备独立性。倘若一定要以秦汉以来“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的立场,认为唐代的王言均属立法,那么这一立法权也是牢牢掌握在君主手中,中书省不过是“代天子立言”罢了。与此同时,门下省对诏令的审核也只是遵照决策程序办事,这种审核权并非司法所能解释。尚书省在唐代制度的发展历程中,逐渐居于中书、门下两省之下,主要负责行政与执行,倒是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但“三权分立”概念的内核是三足鼎立、两两互相制衡,从这个角度看,尚书省是难以构成对其他两省的制衡的。无论如何,隋唐三省既不符合立法、司法、行政的划分模式,也做不到三足鼎立、两两互相制衡,更不能脱离皇权独立行使权力。


那么,唐前期的“司法权”掌握在什么部门手中呢?张雨认为,“在唐代府州一级官府,决不能将司法政务的裁决仅仅局限于户曹或法曹两司,更不适宜僵化地套用现代部门法下民事与刑事的二元框架去认知地方司法体制。……唐前期府州各司基于职务所系,都会在各自所掌政务的范围内接受告言,鞫问两造,追征人证到案,并给予适当的断决。……就唐代司法中的审和断而言,它应该被视为行政统摄下的一种政务裁决”;“作为相对专门的‘法司’,府州法曹主要处理属县和本州其他判司所移送的徒以上罪的覆审,并需将流以上罪案状申奏于尚书省和皇帝以获得批复或处分”;就中央而言,“大理寺只是在京法司之一,主要负责部分在京徒以上罪案件的审理,绝非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唐前期刑部司不仅负责按覆大理寺和地方司法案件,而且还拥有对某些案件的司法断决权。以上表明,唐前期‘掌天下刑法’的尚书刑部,应被视为司法政务最高裁决机关。这与此阶段尚书省作为全国政务的汇总和裁决机关的地位相适应”。也就是说,唐代中央和地方的诸司法机构完全统摄于行政权力之下,并不具备独立性。无论三省还是全国上下,唐前期都不存在独立的司法、立法之权。


第二,三省分工并不意味着分割相权。既往研究往往存在将唐代三省与三省长官等量齐观的笼统认识。其实中书、门下、尚书三省作为国家中枢机构,体量是颇为庞大的,无数官员在日常工作中维系着国家机器的运转。三省官员负责的政务运行环节,例如门下给事中的封、驳,只是其本职工作,并不与相权挂钩;就尚书省而言,“从贞观初年以来,唐太宗一直把尚书省视为纯粹的行政机关,并且力图把作为宰相的仆射和尚书省分离开来,因而尚书省在事实上也就不再是宰相机构的一部分”。而唐代宰相在唐初往往一身二任,既以宰相身份行使相权,又以长官的身份指挥本司的正常运行。在唐前期,真正的宰相机构不是三省而是政事堂,“凡是军国大事和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免,均需经政事堂会议议决,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由中书省起草诏敕,门下省进行审校,经皇帝批准后颁行。可见政事堂不仅是议事之所,而且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最高决策机构”。在唐前期的很多时候,三省长官的相权在宰相会议上才能集体行使,倘若像唐代制度的实况那样,有时尚书省长官并未获准进入宰相会议,也就谈不上尚书省拥有相权了,更谈不上三省都能分割相权。在政事堂中,也存在一定的分权机制,例如“(武则天时期)以六部侍郎和九寺少监知政事,在加平章事时,同时加承受进止,这都是值得注意的动向。外司四品官知政事,表明宰相中资任尚浅、年纪较轻的官员在知政事官中比重的扩大。承受进止,则表明皇帝在发令、决策方面作用的加强,中枢权力进一步向皇帝集中。而增加外司四品官员为宰相,正是为了便于皇帝加强对宰相的控制”。通过增加政事堂中的宰相人数,相权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散(当然,这在最初也是提高统治质量和效率的需要),而这与三省分立无关。因此,隋唐三省的分工,并不意味着相权的分割。


第三,三省存在的政务分工,并不能简单理解为分权,更不能称之为“三权分立”。就唐代前期的三省制而言,无论是宋人片面理解的“中书出令,门下封驳,尚书奉行”的政令下行程序,还是奏抄、议、状等上行的程序,都处于皇权领导下的决策行政合一的三省分工流程之中。三省是一个“按职能和政务处理程序分工的有机整体……各有分工而又互相依存,共同组成了最高政权机关”。在每一个具体事务的处理过程中,三省以及其他中央、地方机构都可能处于不同的位置,负责不同的环节,这种类似流水线的政务运行模式,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经过成百上千年的摸索而逐渐形成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决策失误。仅仅因为“三省”和“三权”实现了数字上的对应,就把三省分工描述为“三权分立”的概念问题,应该得到一定程度的反思。


综上所述,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切入,三省分工都难以用分权乃至“三权分立”来理解,对三省分工合作的政务运行进行科学合理的描述,才是推进三省制研究走向深入的应有之义。在学术史意义淡化的同时,“三权分立”概念的两度引入与重构,本身亦构成了一部概念史、史学史,而如何在学术研究中谨慎地使用这些概念,始终是我们需要面对的考验与挑战。正如刘后滨所说,“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和国家治理体系强调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制衡。我们今天叙述中国历史上的制度,往往需要借助这些概念,但又需要警惕这些晚出的概念的不适应性。如何用现代学术语言来描述中国传统国家的制度,是新史学进入中国学术界之后中国古代制度史研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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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拾 壹
校审:初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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