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适用说明”内容的几点关注

百科   2024-11-19 20:55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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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同时废止。关于《基准》的内容,依据“适用说明”如下:

一、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处罚范围进行细化裁量,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生产单位自查自纠。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应急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不含消防、矿山、地震),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时,确定“罚款”数额的细化条款(法条已明确固定金额的除外)(“警告”“责令停产停业”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基准》规范范围。)

四、行政处罚裁量分级:

根据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性等,将各类违法行为划定为A、B、C或A、B、C、D等不同基础裁量阶次。

在不同裁量阶次内,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断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等具体情形,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当事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应当并处时不并处、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等情形。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决定的,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

六、当事人依法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因同一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方式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应当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当事人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七、当事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五)违法行为终了且在法定期限内未被发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行政处罚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指导服务、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八、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情形: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同或者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处理结果应当基本一致。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不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原则适用。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定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从重情形: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应当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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