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安全丨三级配电二级漏保的选用规定

百科   2024-09-24 10:01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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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专项检查尤其是在临时用电设置时,漏保的有无及选型通常为检查的重点项,也是常见的安全隐患。

关于漏保配置遵循常说的:三级配电二级漏保,一机一闸一漏保!

现场漏保设置是否正确有何规定?以下简单梳理,仅供隐患排查提供依据:

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规定:

3.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V/ 380V 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 采用TN-S系统;
3 采用二级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系统。
3.1.2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三级配电。
3.1.3 配电系统宜使三相负荷平衡。220V或380V用电设备宜接入220V/380V 三相四线制系统;单相照明线路宜采用220V/380V三相四线制单相供电。
即:

一级漏保和二级漏保的选型规定

漏电保护器(又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迅速断开故障电路,以防止发生间接触电事故及电气火灾;

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标准》(JGJT46-2024)规定:
3.3.2剩余电流保护系统应由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级漏保)和末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二级或三级漏保)组成,其额定动作值应具有分级分段动作保护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Ⅰ∆n)应大于30mA,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应大于0.1s,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与额定剩余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2末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3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应具有防溅措施,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 额定剩余电流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通常,为防止下一级漏电,上一级误动作先跳闸或者几级同时跳闸,无端扩大停电范围,影响正常系统工作,上一级一般大于下一级动作电流的2倍,动作时间上一级大于下一级动作时间与下一级断路器动作时间之和。

按照安全电流,末级通常为30mA(潮湿环境为15mA)则上一级至少为50-100mA,再上一级至少为300mA,当然再大一些也可以,不宜过大,会减弱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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