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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追加配偶为被告或者
单独起诉配偶还债
此外,人民法院案例库“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入库编号:2023-17-5-300-003)生效裁判认为,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如有确凿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夫妻一方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可以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因此,债权人如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未申请追加配偶为被告,或者申请追加未被法院准许,可另案起诉配偶承担案涉债务。
03. 对夫妻二人名下的财产
一并申请法院查询、保全
提起析产诉讼
夫妻二人如果未签订共有人协议,或者该协议未被债权人认可,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由一方提起析产诉讼,裁判生效后,由人民法院执行经析产诉讼确认的份额。
夫妻一方以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析产诉讼,可以减轻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诉讼成本,但这种诉讼在实务中很少出现。
06. 最后考虑由债权人
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如果夫妻二人未签订共有人协议,或者该协议未被债权人认可,夫妻二人也未提起析产诉讼,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债务人(被执行人)及财产共有人为被告,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人民法院执行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先进行实物分割,不能分割或不宜分割的财产进行整体处置。在整体处置夫妻共有财产时,保留配偶的相应份额,司法实践中一般为配偶保留1/2份额。
配偶有权对执行标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但是,应当于查封、扣押、冻结之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如果该财产已经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
配偶作为案外人也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诉讼请求必须明确,即要求停止执行。如前所述,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在通知配偶后可以对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配偶如果认为执行标的物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申请(执行异议申请)及案外人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在案外人异议之诉中,法院将进行实体权利的审查,查明执行标的物是否系配偶个人财产抑或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实践中,法院通常也允许配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对执行标的一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即案外人在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及排除强制执行两项请求,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判项中对两项请求是否支持分别予以明确,判项通常表述为:确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享有实体权利,是否执行标的物,是否依法解除对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和程序。
有观点认为,如果人民法院支持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则对于其确认权利的诉请可以一并裁判;如果人民法院驳回案外人排除执行的诉讼请求,则不宜直接对其确认共有份额的诉请作出裁判。
需要注意都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另外,配偶作为案外人如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执行法院未停止处分执行标的(比如申请执行人提供了相应担保导),且执行标的在此期间被执行完毕或者执行程序终结的,此情形下,有观点认为,对于配偶(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告知其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或者依职权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09. 切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
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解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问题,配偶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
因此,配偶如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请求人民法院审理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民事判决中明确指出,债务人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将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异议之诉加以审理,应依法予以纠正。
10. 切忌等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
再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曾经是很多人的想法,却始终没有法律依据,且现已被入库参考案例明确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