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一:截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图二:截自“人民法院案例库”)
该入库案例在“裁判理由”中记载:“本案中,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但该院并未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现有在卷材料亦无法证实本案存在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者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而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的情形。故不能认定本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以物抵债裁 定送达即代表本案已执行完毕,熊某某提出本案执行异议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 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存在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 对熊某某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处理。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对此,本文做以下分析:
事实上,人民法院案例库出现这种错误已不止一次。此前笔者写过《不能因这篇不严谨的“入库案例”得出“不法利益请托费”也应返还的结论》一文,指出其在案例选择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有些入库案例无论从选材、审核,还是内容表述等方面,都有不周全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