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司法拍卖、变卖动产的八个实务要点(2024年9月)

学术   2024-09-04 09:40   山东  

司法拍卖、变卖动产的八个实务要点

作者: 陆俊、王力

单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执行对象应限定为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查明动产的权属是进入动产司法处置的必然前置程对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权属判断应以登记为准。对于一般动产,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

二、查封动产应通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查封动产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一)对于体积小、数量少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扣押至法院进行保管。(二)对于体积较大、数量较多、不便挪动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后交付他人控制。(三)如果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对查封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且有利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可以采取“活封”的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同时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三、真伪鉴定很重要对于名牌手表、奢侈品箱包、名牌首饰动产,在没有专门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主动对接相关品牌代理商,向其送达委托函、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由其提供无偿鉴定服务,并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对于钻石、玛瑙、玉石等珠宝类动产,则可以送到上海宝石测试鉴定中心、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上海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等处进行有偿真伪鉴定,鉴定后再交由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值评估。对于名家字画,可选取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予以备案的文物鉴定人员,对涉案字画进行真伪鉴定后评估。对于高档白酒,可以联系厂家并出具委托鉴定函,厂家会派打假员上门进行免费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及市场参考价的书面意见。

四、法院查封、扣押动产或完成鉴定工作后,对需要拍卖、变卖的动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四种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方式,分别是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

在适用顺序上,原则上按照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顺序依次进行,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一致选择某种方式的,不受上述顺序限制。

(一)对于当事人双方同意协商议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或者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但需要限定合理期间,不能久议无果,也不可因此拖延执行程序,更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对于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议价不成,且财产有计税基准价、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确定财产参考价时财产所在地有关机构进行定向询价,由人民法院出具询价函,载明询价要求、完成期限等内容,接受定向询价的机构在指定期限内出具的询价结果为参考价。

(三)对于定向询价不能或者不成,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动产,人民法院通过向名单库中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发出委托书进行询价,具体包括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等。网络询价委托书应当载明财产名称、物理特征、规格数量、目的要求、完成期限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等。如对机动车进行网络询价,应写明车辆品牌、车系、年款、车辆类型、排量、行驶里程、车况等信息。

(四)对于不具备网络询价条件的动产,可以采取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法院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从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分库中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评估机构。

对于非标动产,可委托两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尽量避免出现案例二中评估结果与市场实际价值偏离较大的情况。

五、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应注意平台选择、拍卖公告、拍卖规则、悔拍责任、流拍处理五个关键方面:

(一)以拍卖方式处置动产的,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七家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自行选择其中一家。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应对动产的真实情况进行披露,建议采用视频、图片以及文字说明形式对动产情况进行全方位披露,以信息公开提升潜在竞买人的竞拍意愿。

(三)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十,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范围内确定。

(四)动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被执行人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五)动产拍卖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并在拍卖七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低价值动产采取保留价拍卖的方式可能会出现变现周期冗长、拍卖成本升高、拍品价值折损、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

六、动产的变卖程序的启动,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直接变卖。直接变卖作为拍卖优先原则的例外,旨在以简便、高效、经济的方式进行变价,快速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变卖的方式需要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同意。

二是转为变卖。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人民法院应当于十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三是决定变卖。对于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动产的网络司法变卖期为六十天,应当在变卖期开始七日前公告。变卖公告应当包括变卖财产、变卖价、变卖期、变卖期开始时间、变卖流程、保证金数额、加价幅度等内容,应当特别提示变卖成交后不交纳尾款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动产拍卖、变卖不成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以物抵债。动产经拍卖、变卖均未处置成功的,可以征询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意见,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最后一次拍卖或变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需要注意的是,在有多个执行债权人且无优先债权的情形下,如依法应当启动执行财产分配程序的,应当令承受人交纳抵债财产全部价额,并将该全额按照分配程序予以分配,否则承受抵债财产的债权人等同于变相优先受偿了债权。以物抵债后如金钱债权仍未足额偿付,应继续执行。

二是强制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变卖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将适宜管理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

三是解除查封。经过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而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强制管理或者不宜强制管理的,法院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涉案动产网络拍卖、变卖不成,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采取线下继续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采取线下继续拍卖。

八、动产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后,执行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动产的所有权自拍卖、变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时起转移。人民法院应当于拍卖、变卖成交或抵债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声明:本文内容摘自“上海一中法院”公众号2024年9月2日推文“执行案件中涉动产处置的办理思路和执行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建议阅读原文。“最高判例”公众号对原文做了一定调整,如有侵权,敬请留言删除。转载本文请务必保留本声明的全部内容,否则应执行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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