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晋10执异33号执行裁定(执行异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晋执复7号执行裁定(执行复议)中均认为,首封债权人在普通债权人中享有当然的优先受偿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在(2021)最高法执监59号执行裁定(执行监督)中认为,上述观点错误,应予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关于“多个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多个普通债权人中的首封债权人应当优先受偿的规定,应仅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人债权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编者注:根据本期“入库参考案例”的观点,该款的规定,应仅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4月10日施行)第508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编者注:根据本期“入库参考案例”的观点,该条的规定,应仅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普通债权,有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程序的情形。】声明:本文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转载请注明。违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