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蓝”说维权|美容诱惑需防范 充值消费要谨慎

文摘   2024-11-13 17:25   江苏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把爱美

从心动变成花钱的行动。

案情简介

近日,家住市区的黄女士反映,自己从今年3月份开始在一家美容院前前后后消费十多万元购买了四种美容套餐以及六套定制塑形衣,但是半年来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反而皮肤状况变差了,于是提出退款。但商家表示美容套餐是按照原价的半价出售的,如果想要退款需按照未消费的原价来退,而且定制塑形衣无法退,因此退款金额很少,黄女士不认可,故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黄女士和商家,详细了解情况。经了解,办理美容套餐时,双方并未约定退款的相关事宜,现商家表示可以退款但已消费的不能享受原有的折扣优惠。工作人员耐心向商家解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最终经协调,商家同意按照原定的优惠价格扣除已消费项目,共退款7万元,黄女士表示满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美容产品时,一定要理性消费,不要被商家的优惠促销所误导,以免财产损失。充值消费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对服务内容、退费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约定,并保留好购买凭证、协议、使用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申请退费时提供给商家,从而进行合理的有依据的退费处理。

一旦遇到消费纠纷,可先自行与商家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15热线投诉。


拟稿:投诉举报中心、东城分局

审核:投诉举报中心

发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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