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案件定性
从业人员未穿戴工作衣、工作帽
1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规定,构成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的违法行为。
冰箱内半成品未加盖或覆保鲜膜存放
2
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食品安全要求贮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厨房间垃圾桶未带盖子
3
该行为涉嫌违反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第4.10.2条“废弃物存放设施应有盖,能够防止污水渗漏、不良气味溢出和虫害孳生,并易于清洁”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
1
未按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因该行为在一年内受到过警告处罚,结合自由裁量,拟对当事人处罚500元。
2
从业人员工作时涉嫌未穿戴工作衣、工作帽;当事人涉嫌垃圾桶未带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因该行为在一年内受到过警告处罚,结合自由裁量,拟对当事人处罚500元。
案例启示
拟稿:开发区分局
审核:食品安全监管科
发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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