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发展背景下广东省土地整备与详细规划体系融合研究

学术   2024-12-16 17:20   广东  
来源 | 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撰稿 | 规划二所 徐宁 轩源 王朝宇 梁家健
审核 | 规划二所 徐宁



摘要:广东省在经历高强度、大规模的资源开发利用后,资源环境承载力已接近极限,在新增土地资源“紧约束”趋势下,存量土地开发碎片化,缺乏连片整备土地,影响众多重大建设项目落地,制约城市的转型发展与功能优化完善。文章通过分析广东省空间发展的现实问题和在传统控规时代下土地再开发面临的管理困境,梳理深圳、佛山、东莞关于土地整备与详细规划融合的探索经验,提出土地整备与详细规划融合的模式转向,以期改变过去依靠土地要素投入、规模扩张的传统路径,实现优化提升大量低效存量空间需求,用好用精新增建设用地资源,补齐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短板,加强整片连片产业空间储备保障,强化国土空间对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与保障。

关键词:土地整备;详细规划;体系融合;广东省


1 引言


组建自然资源部并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是中央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随着国土空间规划改革逐步深入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持续开展,详细规划也需逐渐从“用地管理”到“空间治理”、从“空间覆盖”向“时空覆盖”转型。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创新土地整备体制机制、挖掘土地潜力、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广东作为全国经济、人口第一大省,经过多年快速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建设用地增长速度较快,珠三角部分城市开发强度较高,高质量发展遭遇土地资源制约的瓶颈,如何优化提升存量建设用地效能、节约集约用好新增建设用地资源,强化国土空间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撑保障,成为广东特别是珠三角地区的重要任务。

2  广东省空间发展的现实问题

2.1 权属空间与物质空间双重破碎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的粗放式利用导致国有、集体土地权属混杂,边界参差、物业产权混合、主体模糊,历史纠纷复杂等现象突出,对应两种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别,从而导致同一空间的土地被“出让、出租”等不同的开发方式割裂,难以整体推进实施。此外,建设、非建设物质空间也突出呈现破碎现象,由于不同主体开发建设缺乏统筹,多主体、多形态、多用途、多尺度的建设空间夹杂着农用地、空闲地,造成空间景观混杂。

  2.2 城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落地难
由于公益性贡献收敛项目利润空间,市场主体通常以成本最低为导向,导致城市公共利益难保障、公益性项目难实施,系统调控较为乏力,如开发商与村集体组织合作,优先寻找村庄中容积率较低和改造成本较小的地段进行改造并进行高强度的商住开发,“吃肉留骨”使未来更新改造的难度提升。处于生态敏感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需要由政府实施的公共利益开发项目难以支付高标准的拆迁安置费用,导致实施困难,直接影响城市和公众的整体与长远利益[1]。

  2.3 城市环境与空间品质有待提升
城市中存在大量城中村、半城中村,村庄呈现城乡犬牙交错的形态,存在消防、安全、社会管理等诸多问题,城市中高品质配套设施不足,公共服务设施总体水平较低,多元权属主体和利益格局固化导致城市空间品质提升举措难以实现。通过市场化小规模渐进式的城市更新虽然能够实现改善城市空间品质,提高生活质量的目标,但同时也存在片区整体功能缺乏统筹、单个更新单元面积相对较小、项目实施分散等问题,难以满足独立占地面积相对较大的产业设施落地实施,以深圳城市更新为例,房地产项目占比较高,项目平均规模约10公顷,城市更新单元破碎现象较为严重。


3  传统控规时代下土地再开发的管理困境


3.1历史遗留问题复杂,土地征收较难

在早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对投资强度、用地定额、容积率、土地利用率等用地指标管控不严,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现象凸显,城镇内部形成了大量的存量低效用地,征而未转、批而未建、用地手续不完善、留用地欠账、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非法流转物业等历史问题层层叠加。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背后涉及多元利益主体,土地价格的上涨助长了原土地权利人坐地要价的心理,当原土地权利人的期望收益与实际获得收益差距较大时,土地征收实施难度增加。


3.2 规土管理缺乏协调,引导作用不强

土地利用问题始终是城市发展规划应考虑的重要问题,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存在矛盾点,相互衔接困难,导致国土空间利用效能难以发挥。传统控规对土地现状及政策考虑不足,对物理空间背后所隐含的留用地、批次用地、低效用地、历史争议地等土地要素关注不够,缺乏系统性规划的引导与支撑,造成土地资源浪费、规划难以实施等问题[2]


3.3 利益主体多方博弈,谈判周期较长

由于涉及政府、开发商、权属人、承租人、市民等多方利益,在开发过程中面对利益主体结构复杂,各利益主体诉求不一,利益争夺激烈,博弈时间长等难题。此外,在政策标准方面存在标准缺位,如关于土地、财产、人员相关的确权、评估、征收、补偿、安置等配套法律规章有待完善。


4  土地整备与详细规划融合的地方探索


4.1 深圳:合法外土地的整备路径
深圳城市化发展与土地国有化历程共历经三个阶段,从关内统征、关外统转到全市存量开发,1980年至1992年是以土地统征推进原特区内城市化的阶段,1992年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对特区集体所有尚未被征用的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1993年至2008年是以土地统转推进原特区外城市化的阶段,2004年出台的《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域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提出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成员集体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2009年至今是以存量土地开发推动全市深度城市化的阶段,主要通过运用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抓手推动存量用地改造。经历了原经济特区“土地统征”和原特区外“城市化转地”后,深圳在名义上实现全面城市化,但由于统征统转过程中大规模“违建”“抢建”,造成大量违法用地、违法建设,2009年原农村社区实际掌控和使用土地约434平方公里,占全市建设用地总量的一半,其中合法外用地占75%,此外,由于特区“土地统征”,深圳无法使用国家集体土地制度和政策解决现状问题,而国有土地制度政策又难以理顺现实问题,阻碍稀缺土地资源的高效开发利用[3]。
城市更新模式难以满足公共配套和产业发展空间需求,无法有效解决所有存量土地再开发问题,为适应城市快速经济发展的需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深圳探索开展土地整备工作,在规划方面主要编制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和项目实施方案,着重实现土地资源保护、维持社会公共利益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土地整备规划研究是土地整备项目中土地利益分配、土地出让的依据,主要包括规划定位、规划控制指标、配套设施分析等规划技术内容,以及土地分配、利益平衡、规划实施等利益分配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是在土地整备规划研究基础上,建立项目执行框架,对标准、范围、资金投入等要素进行详尽分析,全面掌握土地整备项目范围内的土地、房屋、被补偿人等基础信息,明确土地整备实施方式,核算项目整备资金等。

4.2 佛山:集体土地混合开发
佛山集体土地的开发早于规划与法规,在缺乏管制的背景下粗放式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低效开发用地呈蔓延趋势,空间高度破碎化,后续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经股份化细分,进一步固化了利益边界,呈现出不同所有权土地、建设空间与非建设空间、不同功能用地相互穿插严重的现象[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已成为佛山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的村级工业园逐渐不再适应城市发展要求,其占地庞大、布局散乱、土地利用效率低、产能落后、形态破旧、权属复杂等诸多问题日益突显,由“工业产床”沦为“脏乱差”低效用地代名词。
佛山以专项规划为总体统筹,以更新单元规划为细部管控,以实施方案为操作细则,单元层面以更新单元规划管控具体开发建设。更新单元规划通过区(镇)政府审批通过后,由城市更新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对更新单元内的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强度控制、道路交通、公服市政、城市设计指引提出明确要求。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项目运作时效,各地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审批权下放至各区(镇)政府。实施层面以改造实施方案为具体操作细则,以详细数据摸查结果与有关规划情况为依据,针对具体改造地块,由区(镇街)政府指导改造主体分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具体项目的更新主体、改造模式、土地整备、补偿安置、经济平衡、分期建设、公益性设施及用地建设移交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佛山探索形成政府挂账收储、政府直接征收、政府统租统管、企业长租自管、企业自主改造、一二级联动开发、国有集体混合开发等多种存量土地整备模式,其中主要创新的包括政府挂账收储模式、政府统租统管模式和国有集体混合开发模式。政府挂账收储模式建立了政府—原权属人利益分成机制,提高村集体土地整备积极性,优化前期土地整理人制度,将利益统筹、村民协调工作交给村集体与市场主体;政府统租统管模式保留农村集体土地属性,由政府“托管”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开发;国有集体混合开发模式探索了“国有+集体”“出让+出租”“社区+产业”的混合开发制度,推动整体出让、统一规划和产住平衡。

4.3 东莞:城市更新捆绑土地整备责任
改革开放以来,东莞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以“自下而上、开发导向”的方式,实行“市、镇、村、组”四个轮子一起转的发展模式,成就了辉煌的经济成绩,同时也导致开发建设的无序蔓延,开发强度在珠三角地区排名第一,并形成非城非乡、城乡连绵式的发展特征,城镇村高度融合、难以分离。集体土地权属分散且存在较多管控真空地带,导致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多、承载产业低端、建筑品质低下,未来导致城市空间品质和产业转型升级难度大。城镇建设用地结构配置“一高两低”,工业用地占比高、公共服务设施、绿地广场建设用地配置标准低,大规模低品质存量空间,镇村环境建设滞后,城市设计难以落实,标杆项目较少,特色不够鲜明,难以满足新型产业和优质人才的需求。
东莞根据土地资源划分为政府与市场两种整备模式,并对接控规分层编制分级管控的改革思路。面向新增用地,开展政府主导的成片收储,科学编制土地储备规划和计划,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牵头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五年中期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统筹土地收储整备规模、空间布局和实施时序,确保科学管理、统筹有序。2022年东莞在连片土地整备上打破常规,推动政府主导的产业空间统筹与供给,划定10个标准化产业片区,构建市级统筹规划与招商、片区平衡、产业与空间融合、补偿与程序统一等系列创新土地整备模式。面向存量用地,通过城市更新联动土地征收,创新“工改居商”捆绑整备责任,建立工改项目与土地储备责任联动机制,借市场力量实现增存资源整备,并以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创设单一主体挂牌招商和供地模式,通过捆绑公共配建责任,实现公共利益与市场活力的最优平衡。

5  土地整备与详细规划融合的模式转向


5.1 价值理念:从政府主导的单一动力转向多方撬动的共建共享
详细规划作为对具体地块用途和开发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会带来不同地块价值收益的“暴富”或“暴损”现象,背后涉及的是政府、原土地权利人、开发主体等利益格局的平衡。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在国家促进共享改革发展红利的政策导向下,随着土地权利人权益意识的觉醒,早期基于政府主导的单一动力,以保障公益及规范土地出让的蓝图式详细规划,在多元权属的空间实施中已显得力不从心。从各自利益角度看,政府以公共利益为主、原土地权利人以土地权益为主、开发主体以经营性收益为主,在规划实施中基于各方利益捍卫的“交易成本”和“合约选择”,迫使在规划编制中不得不关注寄生在空间上的多元主体利益诉求。在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重搭建平台促进多方协商、深度互动、共建共享,进而撬动多元主体推动规划实施的积极性[5]。

5.2 关注重点:从图面上的布局指标设置转向实施中的价值权益配置
详细规划作为对空间资源配置、空间价值“赋值”的重要空间治理工具,其实质不是在“图面上”设计好具有技术合理性和形态美观性的地块用途与指标,而是综合考虑落实政府空间优化布局意图、顺应市场规律、尊重原土地权利人权益等前提下,基于实施中土地整备的可行性对空间价值权益进行统筹配置,将地块用途和控制指标作为空间价值权益格局的定量显化形式。在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前期需要进行土地权属及土地利用现状核查,开展测绘及土地评估工作;中期需要同步开展土地整备策略与规划用途指标设置研究,搭建多方协商平台,制订政府与原土地权利人空间价值权益分配方案,明确政府收储的用地范围、规模及需要补偿给原土地权利人的留用地、货币等对价,核算整备成本,并反馈到规划用途及管控指标设置中;后期需要将规划方案征求相关利益人同意后批复实施[6]。

5.3 管控机制:从蓝图式的地块刚性管控转向动态化的分层弹性管控
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划拨出让的法定依据,需要适应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需求,形成“分层编审、动态管控”的刚弹结合管控机制。(1)编制单元详细规划,明确单元主导功能,落实绿线、蓝线、紫线、黄线、产业保护线等控制线管控要求,明确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等布局和规模要求;综合考虑交通、公服、市政等承载力底线,确定单元管控总体开发强度;综合平衡公共利益、原土地权利人利益、开发主体利益,明确土地收储、用地腾挪、留用地划定等土地整备策略。(2)在单元内进一步划分地块,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编制地块开发细则。系统梳理编制范围内征地报批、各宗地的建设时间、权属、面积、位置、合规与合法情况、设施配套、产业类型、企业概况、建筑结构等状况及用地权属人诉求等信息,根据单元阶段明确的用地布局及土地整备策略,兼顾土地权利人诉求,提出土地整备实施方案[7]。

5.4 实施路径:从规划与土地管理相脱节转向规划与土地管理相融合
机构改革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立,可以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引导管控的技术工具及土地管理政策对开发利用保障的政策工具作用。传统控制性详细规划面向实施的局限性不是仅在规划编制端可以突破的,需要从“土地、规划、权益”等政策设计实现三位一体支撑与保障。(1)在土地政策方面,对于权属和物质空间“双重破碎”现象需建立“等价值”空间置换整合机制,建立国有与集体、增量与存量统一入市供应的统筹机制,以整备出连片好用的空间基底。(2)在规划政策方面,对于因土地整备成本引起规划调整,建立详细规划便捷调整机制;对于公共服务设施及重大产业空间落地难等问题,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单元尺度的平面空间整合机制。(3)在权益保障方面,对于不同政策产生的“公益”挤兑问题,完善城市更新、土地征收等不同政策用地补偿平衡机制;对于不同容积率配置导致的土地价值差异,建立基于片区整体的综合价值的政府、土地权利人、开发主体权益平衡机制,探索建立地块立体发展权整合及“容量劵”交易机制。


6 结论


将土地整备与详细规划相融合,既体现了国土空间高质量利用背后土地产权制度的“权能再赋”效应,也体现了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背景下协商规划及配套政策机制对于实施落地的“空间增值”效应,使得土地资源的市场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和释放。传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及管理机制与当前国土空间高质量利用、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不相适应,需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为契机探索新的详细规划模式。长远来看,在倡导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应进一步梳理已有探索的土地整备模式,形成若干种规范化实施路径,明晰土地置换路径优化规则,简化土地置换流程,缩短土地置换周期,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发挥土地价值;优化联动改造指标生成与转换规则,提高政府协调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指标转换效率;搭建收益共享平台,协调各方利益,最大化土地整备工作效益,提升城市品质;明确不同城市区域的旧改更新与未来发展方向,降低部分土地价值增益较低区域资本或民众过当的收益期望;动态更新土地整备计划,建立项目入库、动态审查机制,确保土地整备工作按计划顺利进行,从制定规则、引导市场、优化管理多方面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参考文献

[1] 田莉.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困惑与出路——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分析视角[J].城市规划,2007(1):16-20.

[2] 郑红玉,吴次芳,徐忠国等.面向生态文明建设的土地价值认知反思与重塑[J].中国土地科学,2020,34(4):10-17.
[3] 钱坤,叶小玲,林浩等.存量背景下深圳片区统筹开发模式探索[J].规划师,2022,38(11):118-123.
[4] 但俊,吴军,闫永涛.珠三角半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困境与策略——基于佛山市南海区、深圳市土地整备实践研究[J].城市发展研究,2020,27(01):118-124.
[5] 匡贞胜.城市收缩背景下我国的规划理念变革探讨[J].城市学刊,2019,40(3):56-60.
[6] 汪坚强.溯本逐源:控制性详细规划基本问题探讨——转型期控规改革的前提性思考[J].城市规划学刊,2012,No.204(06):58-65.
[7] 孟鹏,王庆日,郎海鸥,等.空间治理现代化下中国国土空间规划面临的挑战与改革导向——基于国土空间治理重点问题系列研讨的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19,33(11):8-14.

声明:本文收录于2023中国规划年会论文,经主办方及作者授权,特转载分享,以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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