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故事会】王秀申:同是偷盗定性为何不同

文摘   2024-12-09 14:28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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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偷盗定性为何不同


郭某初中辍学后,就到建筑工地上当了小工,工资不高。工地上的民工,下了班闲下来后有的会到附近闲逛,有的则躺在床上看手机,还有几个爱耍钱的,就聚在一起玩扑克牌。

郭某这人喜欢不劳而获,爱占小便宜,所以每天吃过晚饭,他就迫不及待地加入赌钱场子里,想着能多赢几个钱。不过在赌钱这件事上,郭某是个新手,当然输得多赢得少。

这天下班后,郭某像往常一样,正想下场子赌一把大的,把先前输掉的钱捞回来。这时,工友杨某喊住了郭某,轻声对他说:“兄弟,赌钱这事不能干啊,人家都是老手,会抽老千会耍赖,咱们是新手,怎么跟他们比?根本不可能赢钱的。咱们不如去‘拾’点货换钱,这活儿净赚不赔……”

杨某说的“拾货赚钱”其实就是去偷。郭某和杨某臭味相投,一拍即合,俩人立马就商量起去哪里“拾货”。

郭某想了想,提议说:“咱工地大院里有那么多钢材下脚料,可以拿到废品站卖掉换钱啊!”

杨某立马制止说:“兔子还不吃窝边草呢,咱还是到工地大院外边去‘拾货’吧!”俩人商量来商量去,最后决定对马路上的窨井盖下手。

于是这天,他们白天出去踩点,看准了准备‘拾货’的地方,晚上睡到后半夜,杨某轻声把郭某叫醒,两人到工地大院里各自推了一辆手推车,兵分两路。

这边,杨某推着车过马路,进入一个厂区,盗走了该厂区内路边的五个窨井盖。而那边,郭某则来到附近一所小学,把校门前马路上的五个窨井盖给盗走了。等天一亮,两人就把偷来的窨井盖卖给了附近的废品收购站。

杨某忽略了那个厂区内安装了监控,他做梦都没有想到,警察通过查看监控,轻易的就找到了他,将他抓捕归案。审讯中,他供出了同案犯郭某。

这样,杨某和郭某同时被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而郭某则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看到这样的判决结果,郭某大喊冤枉:“我们都是偷窨井盖,偷的数量也一样多,为什么判决结果却有这么大的不同?”

 

律师点评:本故事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即犯罪定性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低也要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受害人重伤或死亡或私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直至死刑。一般偷盗,如不涉及以上法定条件的,则根据立案标准定罪(盗窃罪)量刑。

故事中,杨某和郭某都是偷盗窨井盖,要定性须界定他们是否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依据,关键要看偷盗窨井盖的具体场所和位置,包括是否位于公共交通位置上、是否威胁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是否危害了公共安全等因素,而基于杨某和郭某偷盗窨井盖的地理位置、危害程度有差异,有不同定性当属正常。

审核 | 赵英丽
编辑 | 宫贵珍
投稿 | 王秀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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