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民生   2024-08-14 18:05   广东  

为继续加强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9月13日,为期30天。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到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科,反馈函请在信封或电子邮件标题注明《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参与讨论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地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04室房产管理科
邮箱:ccc504@126.com
联系人:莫智敏   联系电话:0763-3867905
附件:《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2日      


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规则2024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房屋租赁信息采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清远市辖区内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租赁合同备案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规则的组织实施,继续推广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负责清远市房屋租赁平台的升级、维护、管理和备案数据的汇总、统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住建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对出租房屋开展日常巡查,动态掌握出租房屋的真实状况,更新信息。

县级住建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下放镇(街道)级有关部门办理。

第四条  本规则所指的出租人、承租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出租人、承租人统称为租赁当事人。

本规则所指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规则所指的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租赁企业)是指依法设立,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开展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继续推广使用清远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以下简称网签备案)工作,为社会公众、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等提供网签备案等服务。

第六条  租赁当事人使用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的,应当通过实名认证。

中介机构办理机构备案及诚信档案登记后方可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网签备案等相关业务。

第七条 房屋通过租赁平台房源真实性验证,方可办理网签备案;未通过房源真实性验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后办理。

第八条  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需提供租赁当事人身份证、租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租赁平台填写相关资料并签订电子版《清远市房屋租赁合同》或《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即视为完成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完成备案后,租赁平台将自动生成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书。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九条  租赁期限内如发生房屋转租、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内容变更、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应当通过租赁平台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县级住建部门定期统计、汇总租赁合同备案信息,监测租金变化情况,向公众提供租赁信息。

第十一条  租赁当事人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过程中,应当按相关要求提交完整、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或资料,如提交虚假信息或资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中介机构、租赁企业等弄虚作假录入虚假信息等不良行为将依法进行通报曝光。

第十二条  县级住建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于2024年**月**日(印发之日起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自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本规则施行期间与新颁布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内容,以上位规定为准。


来源:清远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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