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喂流浪猫,爱心与责任的边界在哪里?
文摘
社会
2024-03-20 20:53
浙江
在城市的街头巷尾,流浪猫们默默地存在着,它们的身影无处不在,寄居在城市的每一个角落。爱心人士的投喂和照料是一种善举,然而,这种行为有时也会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投喂流浪猫会扰乱社区秩序,而另一些人则视之为对弱势群体的关爱。
长期投喂流浪猫是否需要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司法实践中,长期、固定地为流浪动物提供食物可能构成饲养关系,从而使投喂者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公共场所投喂流浪猫,若导致他人受伤,投喂者可能被视为饲养人而需承担侵权责任。最近的一审判决显示,一名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因踩到流浪猫而受伤,导致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元。这引发了对于长期投喂者是否应该对流浪猫行为负责的讨论。在这个问题上,法院的裁决表明了长期投喂行为可能会被视为饲养关系,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动物的所有人,即对动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人。该案中法院判决认为肖某对流浪猫进行长期投喂、期间有送医、洗澡等照料行为,即可认定肖某为该流浪猫的饲养人,负有管理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该饲养人的认定隐含前提是同时认定了肖某是该流浪猫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该流浪猫是肖某的。那么我们假设一种情况,该流浪猫是原主人不慎遺失导致流浪街头,当宠物猫原主人来寻,要求取回,肖某能否主张因其长期投喂而取得所有权,并以此认定原主人已丧失对该流浪猫的所有权?再举一个简易的例子,如果某甲长期投喂流浪猫,后该流浪猫被某乙不慎开车压死,那么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赔偿损失,理由为因其长期投喂系该流浪猫的饲养人同时取得该流浪猫的所有权,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如果以上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基于同一理由,也不能认定其为流浪猫的饲养人,不能认定肖某负有管理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动物的饲养人同时也应当是动物的所有权人。但需注意的是,长期投喂人可以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动物的所有人即饲养人却不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长期投喂人与饲养人无法直接划等号,不宜将长期投喂行为人直接认定为饲养人。另外,长期投喂行为取得动物所有权,也不符合《民法典》中物权取得的规定,缺乏依据。仅仅因为对流浪猫长期投喂、期间有送医、洗澡等照料行为,但平时任由流浪猫自由行动,并未加以限制或控制,最终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从实体上看,会造成权利义务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