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些法律途径要知道!

文摘   社会   2024-04-04 12:03   浙江  
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的环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验、检查和调查情况,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份文件在法律上的地位和作用,究竟是作为证据使用,还是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如果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今天,我们就来探讨这个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批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意味着,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行政行为,因此,当事人不能因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唯一救济途径为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仅限复核一次。
法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7修订)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司法实践中,虽然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区分各方当事人责任的证据使用,但鲜见被推翻的,也就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认定,各方责任就怎么定,法院直接采纳并以此认定各方责任比例,推翻或改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理论上其真实性和可靠性需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但这个证据几乎是铁证,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虽然目前法律规定其不可诉,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身系基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作出,具备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诉权是合理且必要的。这不仅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其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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