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Talk丨
开发商以人脸识别为由
拒付佣金,看法院如何判?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与房产中介围绕客户归属问题争议不休,甚至当庭拿出人脸识别系统的截图进行“判客”,具体情况如何,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然到访客”与“渠道客户”
争论不休
2021年,中介小方通过微信向他的客户陈某推介了某新房楼盘。陈某在看过小方提供的楼盘资料后,决定亲自前往现场了解,由于销售中心有监控摄像头,小方告诉陈某不能随便进入,需先进行报备,于是陈某在门口等待小方的到来。
在小方报备成功后,陈某才随同小方一起进入销售中心签到并顺利看楼,并于当天认购了802号房。然而,在后续佣金结算过程中,开发商却以人脸识别系统显示陈某为“自然到访客”为由,拒绝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这一认定让中介公司感到不满,因为他们已经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了报备,并陪同客户完成了看楼和认购过程。双方因此产生了激烈的争议,甚至将案件诉诸法院。
开发商举证不足
法院认定客户为中介“渠道客户”
在庭审过程中,中介公司提供了其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销售现场监控录像截图等证据,以证明陈某是由其推介的“渠道客户”。而开发商则提供了人脸识别系统的截图和《风险处理反馈表人脸风险》等证据,以证明陈某为“自然到访客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是经中介公司推介后前往销售现场的,并且在看楼前已经与中介公司进行了报备。同时,销售现场监控录像截图也显示,陈某是在中介公司报备成功后才进入销售中心的。因此,可以认定陈某为中介公司推介的“渠道客户”。
对于开发商提出的人脸识别系统截图问题,法院认为该截图虽然显示了陈某的影像,但并不能直接证明陈某为“自然到访客户”。因为陈某在进入销售中心前曾站在门口等待中介公司员工的到来,这一行为并不违反合同规定。此外,开发商作为销售现场监控录像的实际控制者,应可以提供当时的监控录像但却未能提供,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支持全佣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34000元。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中介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于类似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提醒中介公司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客户归属的判断标准,同时也体现法院对于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中客户归属问题的审理思路,即在有充分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完成了推介义务的情况下,开发商不能仅以人脸识别系统的时间差为由拒绝支付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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