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
海南省新闻办公室举行
“海南自贸港政策解读”系列
主题新闻发布会(第二十四场)——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专场
记者从会上获悉
《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将于2025年3月1日起
正式施行
该《规定》的出台
不仅标志着
海南自由贸易港
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制度建设
取得了新的突破
更为海南打造
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商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纷方式,具有成本低廉、便捷高效、保密性强等独特优势,已日益成为广大市场主体与纠纷当事人解决商事纠纷的首要选择。”据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王廷忠在会上介绍,目前海南省已先后成立了4家商事调解组织,以“调解+诉讼、调解+仲裁、国内调解+涉外调解”等多种形式,积极构建了具有海南特色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截至目前,累计调解商事纠纷3165件,调解成功1591件,争议标的额约85.41亿元。当事人覆盖韩国、加拿大、比利时、英国等多个国家。但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商事调解组织设立门槛不清、部分组织专业性不强等问题。
为破解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各项难题,今年11月29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规定》,并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王廷忠介绍,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促进和谐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枫桥经验”的直接体现和生动实践。为进一步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构建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本《规定》。
《规定》深入总结海南省积极探索有效化解商事纠纷的主要举措,充分与国际商事调解通行规则和实践接轨,全面借鉴吸收国际国内先进经验,着力构建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规定》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坚持好、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预防为先”理念,弘扬“以和为贵”文化,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法治化水平,为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规定》共二十九条,从明确商事调解部门职责、鼓励与支持商事调解发展、规范商事调解服务管理、强化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充分利用诉讼费用杠杆推动调解前置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同时为深化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等国际经贸规则的衔接预留空间。
在明确商事调解部门职责方面
《规定》明确了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研究制定支持服务商事调解发展政策,统筹协调商事调解发展的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商事调解组织的登记管理,对商事调解组织实施年度检查,组织编制海南自由贸易港商事调解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推广运用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完善诉调对接和商事纠纷委派、委托调解机制,优化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商事调解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自律管理。
在鼓励与支持商事调解发展方面
《规定》鼓励各类行业协会引导成员单位自愿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商事纠纷;鼓励各类经营主体将调解写入纠纷解决条款,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在调解规则制定等方面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开展国际商事调解。支持商事调解员个人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采用线上或者线下方式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支持在投资、金融、国际贸易等重点领域设立专业化商事调解组织;支持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国际商事调解。
在规范商事调解服务管理方面
《规定》明确对商事调解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规定了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和审核程序,对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信息公开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的方式以及调解员的职责义务和回避情形。
在强化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方面
《规定》明确了商事调解的启动方式和终止情形,明确了当事人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申请司法确认、支付令、债权文书公证,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等多种执行方式。并对境外商事调解组织的业务机构、境外商事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实行集中管辖,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涉外调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进一步强化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充分利用诉讼费用杠杆推动调解前置方面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的商事纠纷,经商事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制发调解书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立案后首次开庭前达成商事调解协议的,如申请撤诉,则免交案件受理费。如申请制发调解书,则只收取百分之二十五的案件受理费。
来源:法治时报、海南发布
作者:陈敏
审校:李亚珠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付向荣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