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取公摊电费,没按规定公示!输了→

时事   2024-12-24 20:17   海南  
“我已经交了物业费,怎么还要额外支付公摊电费?”“公摊电费的计算方式和收费标准是什么,合法吗?”物业服务合同案件中常有这样的吐槽。有没有道理呢?近期,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让我们跟随这起案件一探究竟。

消失的电表,遗忘的公示

老张是文昌某小区业主。该小区的电费一直是由物业代付,业主再付给物业。某次物业通知老张交的电费有点高,老张一查才发现原来物业收取的电费包含了公摊电费,可是从没见物业公司公示过这笔费用。他怀疑物业违规多收电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十几年的公摊电费。
庭审中,物业公司说小区物业合同约定了电费包含公摊电费。这个小区属于老旧小区,还没有安装公共电表,所以就按照电力部门以往规定及行业标准、惯例,加收0.25元/千瓦时作为公摊电费。已经这样收了十几年,小区业主都自愿付款,从没提过异议。

收费有依据,程序要合法

公摊电费是小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用电产生的费用,业主共同享受了公共区域照明、消防、监控、电梯等权益,也应当共同承担产生的费用,但是公摊电费必须依法收取。根据当时的电费规定,物业收取公摊电费要按规定的公式计算,不能超出价格标准,还要按月公示用电量、费用以及分摊情况。
而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小区公共电量及电费总金额,缺了这两个关键数据算不出公摊电费。物业公司也没有按规定公示,不符合据实分摊结算及公示收费价格的相关规定。所以物业公司收费依据不足,程序不合法。

单据保存好,及时走维权

物业公司还提出老张时隔十几年才来起诉,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认为,虽然是多年前的费用,但老张是近期才发现收费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该从老张发现权利受损的时间起算,所以并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可惜的是,老张只保存了一部分电费付款单据,因此只能确定一部分公摊电费金额,其余的证据不足无法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老张返还这一部分公摊电费。
实践中,公摊电费有多种收取方式,可能和本案一样并入电费,可能并入物业费,还可能单独收取,无论哪种方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物业合同约定,通常需要据实结算和公示,不能收取额外费用。业主如果对公摊电费有疑问,可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收费依据和公示信息。若发现物业公司存在违规收费行为,可及时通过与物业公司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来源:文昌法院微信公众号

审校:李亚珠

编辑:黄佑轩

审核:付向荣 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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