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火、爬行?奇葩团建或侵犯员工人身权利 | 法治深一度

时事   2024-12-27 23:29   海南  

梳理社会热点的法治脉络,解读身边案件的法律问题,探寻新闻背后的法治精神。法治时报融媒体栏目《法治深一度》每周五晚邀您深读。


团建活动

是不少单位、公司

增强团队凝聚力

打造高效团队

让员工们团结一致的做法


然而

一些奇葩团建活动也屡见不鲜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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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网友蓉蓉(化名)在社交平台发布了自己在公司的遭遇。公司从外面找了人来做团建,要求将点燃的棉签放进嘴里……



该文章受到了网友的广泛关注,网友们留下了近2000条评论。有人调侃“请问是杂技公司吗?”也有人称“这不就是服从性测试吗?直接走人吧。还有网友称自己也参加过类似的团建活动,最后一项就是吞火。


△某培训公司的吞火项目配图。


近年来,类似“吞火”这样的奇葩团建活动,屡屡见诸媒体。有的搞“跪地爬行”,有的趴地上齐声喊“欢迎黄总”,还有各种名目让员工做惩罚式甚至羞辱式动作的团建活动。此外,一些公司的团建屡屡占用工作日的晚上或周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令员工有“白白加班”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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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团建游戏输了

被罚在地上爬行



最近,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的一条街上发生一件事情,有多人于夜晚时分在地上爬行。


▲网传视频截图。


经当地派出所了解,系某企业团建时,员工游戏玩输了后受到惩罚,并称“不存在胁迫”。


对此,网友评论认为,当街爬行给员工带来了负面影响,这是不容否认的,不论是什么原因、自愿与否。试问,如果企业没经营好,老板愿意自己当街爬行以示惩罚么?


案例二
要求员工到寺庙祈福



2022年6月7日,有在长沙的网友吐槽了某家公司的团建。


怎么说呢,第一次看到这么不要脸的公司......


公司把寺庙作为团建地点,并要求员工周六自费打车或者坐车到寺庙,然后再自费请香祈福公司蒸蒸日上,结束后员工自行回家。








案例三
奇葩团建收手机入荒山


5月24日,杭州一快递公司组织团建徒步越野赛,将56名员工带到野外。



手机须上交,只能靠一张登山路线图抵达距离始发地直线距离15公里的目的地山头。

期间山中突降暴雨,夜间温度低至3℃,在没有任何电子设备和医疗保障的条件下,18人掉队,6人失联。直到当地民警和20多名村民组成了联合搜救队,受困者才全部获救。

据悉,由于公司有月度运动时间考核,又逢周末,他们原本想“团建与考核同步进行”,就组织了这场缺乏风险评估与专业性的越野比赛。

此次团建路线为太子尖-百丈岭,期间直线距离约15公里,期间至少有10公里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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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



针对此类奇葩团建,有媒体发表评论认为,团建的本意是为了凝聚人心、促进集体认同,顺便让大家放松休闲,而如果想实现这样的本意,则要以尊重员工为前提,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在团建过程中要实践科学管理。尊重员工,既包括尊重员工的人格,也包括尊重员工的意见。奇葩式团建不仅无助于促进企业管理和提升工作效率,也打击了员工的积极性,破坏了企业内部的工作氛围,对企业管理起到了反作用。要知道,羞辱式的文化,不是正常的企业文化。更为关键的是,羞辱性惩罚是涉嫌侵犯员工人格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两头不讨好的奇葩团建当休矣。而员工在遭遇损害自身权益的奇葩团建,甚至在团建过程中遭到羞辱时,该以何种形式维护权益,以及寻求法律救济,也值得有关方面进一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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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兴华: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一般来说,周末就属于员工的休息时间。如果员工是自愿参加和工作内容不相关的团建活动,则不宜认定为加班。但如果公司要求员工在休息日参与团建活动,具有强制性,导致员工丧失了对休息日的自由支配的权利,尤其是有些团建活动内容与工作还紧密相关,那么公司的行为则侵犯了员工休息的权利,应当视为公司安排加班,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教伟:身体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权受到伤害,表现为身体的完整性遭到破坏,比如被他人打掉了牙齿、揪掉了头发。身体是生命的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要接受企业的管理,但其人格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团建活动可以形式多样

但“以职工为本”

的初衷始终不能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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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宣汉普法、央视网、环球网、工人日报、红网等

审校:李亚珠

编辑:黄佑轩

审核:付向荣 敖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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