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关于规范元旦、春节期间
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内容提到
不得欺客宰客、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短斤缺两、
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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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广大经营者、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2025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民生消费进入传统旺季,特别是近期受低温降雨天气影响,重要民生商品产销供应和价格备受关注。为做好两节期间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监管工作,营造和谐有序的市场氛围,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供稳价工作,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价格有变化的,及时更换标价签、牌,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各旅游景区景点要严格落实门票价格及优惠政策,并在显著位置做好收费公示。
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严禁低标高结、虚假折扣、诱导交易、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欺客宰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虚假宣传、强制消费、诱导消费等消费欺诈行为。
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真实准确、清晰醒目标示活动信息。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200万元罚款;对价格欺诈行为,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哄抬价格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消费者如遇到价格纠纷或者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或直接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5日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校:李亚珠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付向荣 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