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5000元充值金,一美容院被告

时事   2024-12-25 09:43   海南  

办卡、储值、赠次数……这是美容美发、美甲美睫、私教健身等行业中常见的营销手段。现如今,预付式消费场景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

这不,海南琼海市民王女士在一家美容院充值了5000元,不料没几天,店里就换了新老板。项目做不了,钱还拿不回来。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将这家美容院诉至法院,由琼海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





01
女子绣眉时被忽悠充值5000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琼海市民王女士去年年底的时候,前往一家美容院做绣眉。
“您这皮肤有些松弛了,建议您做咱们院里的胶原蛋白填充。”在绣眉过程中,店员小孙向王女士推荐了自己美容院里的产品项目。
王女士知道胶原蛋白填充不是每个美容院都可以做的,就向小孙询问店里是否有做胶原蛋白填充的资质。
“我们这是全国连锁店,肯定是有资质的,而且我自己都做。”面对王女士的询问,小孙斩钉截铁地说,自己也是在店里做了胶原蛋白填充,而且是由20多年实操经验的医生注射,否则也不敢做。
听到小孙的一番话后,王女士心动了。但是王女士第二天要出差,便想着出差后再考虑。
看到王女士犹豫不决,小孙就连忙说,店里优惠时间有限,可以先付款,等出差回来后,随时都能来做。王女士便答应了付款。

02
商家以员工私收顾客款项为由拒不退款


然而,就在王女士付款时,小孙说店里的POS机坏了,让王女士把钱转到她提供的付款码上,于是王女士向该付款码支付了5000元。

事情过去了几天,王女士出差回来后再次来到店里,小孙却告知王女士,操作老师的胶原蛋白药水不够做全脸,材料正在邮寄的路上,王女士凭借收据,之后可以随时到店里做项目。

转眼到了2024年1月,王女士再次到店里时,发现该店从店长到员工已全部更换。

王女士拿着凭证,想继续做美容项目。然而,新店长却声称不了解情况,便让王女士联系小孙。

而王女士联系小孙时,小孙却称已经离职,原先的店长也一并离职了。“你的钱已经交给总公司了,如果要退款,就要走正规的程序退款。”电话里,小孙指导王女士退款的方式。

王女士一怒之下,便将此事投诉给该美容院所在的总公司。随后,区域经理联系了王女士,并说会继续给王女士做填充。而此时的王女士,早已知道该店的营业范围并没有填充这个项目。由于该美容院超范围经营,王女士便要求退款,不料却再也联系不上该区域经理。

由于王女士多次到店里都无法解决此事,便拨打12345寻求帮助。

为解决此事,琼海市市场监管局到店协调2次,琼海市卫健委及110出警到店1次。

新店的陈店长及总负责人蓝总均承认收据公章真实性,也承认了小孙是其门店的前员工。但他们都说,5000元是小孙个人收取,他们不负责。


03
法院判决:商家应返还顾客钱款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将美容院原店长李某诉至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美容院返还5000元。

而对于王女士起诉,李某持相同态度,认为不是店铺收的钱,不应该让店铺返还。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法院怎么看?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女士与被告经营的美容店之间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原告已实际支付了服务费购买医美项目,美容店亦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费用,应当认定双方已达成口头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美容店并无从事医美项目的资质且已被注销,无法继续提供约定的服务,原告要求经营者退还相应费用,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那么,对于案件中存在争议的5000元款项,应由谁来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以店铺经营期间员工不会私自收取客户款项、店铺未经营胶原蛋白填充项目、店铺账户未收到原告支付的5000元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提交的付款凭证、《收款收据》,足以证明被告李某经营的美容店收取了王女士的项目款。

被告李某还辩称,该公章并非店铺公章。但李某并未提交证据,也不申请司法鉴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

最终,琼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王女士5000元。



04
法律延伸:员工私自收取顾客的钱财属不当得利


判决生效后,王女士顺利拿到了5000元款项。然而,在本案中,依然存在部分问题值得思考。

对于本案中的关键人物店员小孙,若是真的在私下收取了顾客的款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记者采访了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员工私自收取顾客的钱财属于不当得利。”刘瑾介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因此,商家作为受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员工返还私自收取的顾客钱财。“其次,如果员工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商家不仅可以要求退回钱款,还可以依法追究员工的刑事责任。”刘瑾介绍道。

那么,同样是私下收取顾客钱财,如何区分不当得利和职务侵占?

刘瑾解释,‌不当得利与职务侵占主要在于定义、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不同。

据介绍,‌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职务侵占‌则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刘瑾表示,不当得利‌可能是基于过失或无意识的行为,行为人并非故意要取得不当利益;‌职务侵占‌则是故意行为。

“此外,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不当得利的主体‌。而‌职务侵占‌的主体是特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行为‌。”刘瑾说。

刘瑾提醒,如果店员私下收取顾客的钱财,可以通过责令退还、内部处罚、法律追究等方式,要求员工返还款项。同时,为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商家应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收款制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杨晓晖

审校:李亚珠

内容责任:刘洁娜

审核:付向荣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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