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前妻男友饮酒后死亡,家属索赔72万,法院判了
2025-01-20 11:18
河南
1月20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命权纠纷二审判决书。此前,男子谭某因感情纠葛,邀约前妻男友黎某饮酒,后因醉酒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将黎某及餐饮店起诉至法院,索赔72.8万余元。谭某出生于1982年,家住湖北省通城县。2021年8月20日,谭某与刘某花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两人仍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刘某花此时已有新男友黎某。2024年4月5日晚,谭某在老家与家人吃饭饮酒后返回县城,随后与刘某花、黎某在县城某中学附近,就感情纠葛问题进行交谈。当晚8时许,谭某邀约黎某到通城县某餐饮店饮酒,二人到店后点了两瓶330ml的牛栏山白酒,谭某还打电话要求刘某花一同参加。谭某和黎某先是将一杯约150ml的白酒一饮而尽,随后相互劝酒。喝完一瓶330ml的白酒后,黎某又让服务员提供了两瓶同样规格的白酒。晚上9时许,两人饮酒较多,谭某扑到餐桌上,黎某则与刘某花发生纠缠。刘某花不堪纠缠,于9点20分左右打电话邀请两位女性朋友到店,准备送黎某回家。服务员吴某见状,制止刘某花,并要求她将谭某一并带走。刘某花于是再次打电话通知邻居金某军到餐饮店照顾谭某。9点40分许,金某军到店后,刘某花及其朋友将黎某送走。刘某花等人送走黎某后,吴某见谭某仍扑在餐桌上睡觉,便提醒金某军送谭某去医院,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通城县某医院急救车到达后,餐饮店员工协助金某军将谭某送上急救车。然而,谭某在医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5时许死亡。通城县某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谭某直接死亡原因为猝死,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为急性酒精中毒。谭某死亡后,其父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亲属对谭某死因无异议,不同意进行尸检。事故发生后,黎某于2024年4月6日向谭某亲属支付了丧葬费2万元。事发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谭某家属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黎某、通城县某餐饮店共同赔偿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赡)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2.8万余元。诉讼过程中,黎某书面申请追加刘某花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庭审时谭某家属同意承担刘某花应承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花、黎某作为同饮者,未尽到注意义务,对可预见的损害结果应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谭某作为成年人,在已饮酒的情况下再次饮酒,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而言,刘某花作为谭某前妻且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了解谭某酒量,却未在其再次饮酒时尽到提醒、控制饮酒量及醉酒后送医救助的注意义务,导致谭某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谭某家属放弃追究其责任,法院予以准许。黎某明知三人关系尴尬,仍参加饮酒活动,且饮酒时未尽一般注意义务,致使谭某醉酒死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法院酌情认定黎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谭某亲属起诉通城县某餐饮店担责,一审法院认为,谭某饮酒期间有刘某花和邻居金某军照顾陪护,该店工作人员吴某在谭某醉酒后要求刘某花照顾,并拨打急救电话进行救助,已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故对谭某亲属要求该店担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法院认定,谭某死亡赔偿金为119万余元,合计损失128万余元。由黎某承担20%的责任,即25.7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23.7万余元。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黎某赔偿谭某家属各项损失23.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黎某不服,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4年12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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