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取消“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替代吗?

楼市   2025-01-06 18:41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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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丽莎闻道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公司法》明确“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企的朋友纷纷询问是否国有企业取消“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替代?《丽莎闻道》解读“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相关内容。


取消监事会的依据是什么?

1.新《公司法》的修订: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的设置进行了调整。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这一修订为国企取消监事会提供了法律基础。
2.国企治理结构改革的需要:
国有企业从试点现代企业制度到持续深化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证明,单独设置监事会行使监督功能作用发挥有限。中国特色国企现代公司治理监督主体多元化,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出资人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取消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有利于精简治理主体关系,提升治理效率。
3.监督效能与成本的考量:
对于规模小或股东少的公司,监事设置有时较形式化,取消监事会可以降低治理成本,节省人力和管理资源。同时,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强化股东监督等替代方式,可以保持甚至提升监督效能。
4.政策推动与合规要求: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国企应依法全面实施监事会改革,将监事会职能整合至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内部审计机制。这一改革方向得到了政策的明确支持和推动。

一、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新《公司法》出台后大家问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就是国有企业取消“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替代吗?

答案是否定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国有独资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32号令)第四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特指集团层面,并不包括二、三级公司,集团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国有企业作为唯一出资人股东的二、三级公司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界定范畴,其是否设立监事会是选择项,可以设也可以不设。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解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只是“可以”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改革历程

此次《公司法》修订中国有独资公司取消监事会,契合监事会的改革历程,与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情况相一致。
1、外派监事会
我国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以1998年建立的稽查特派员制度为起点。
1999年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更名为国有企业监事会,由中央企业工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000年3月,《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2018年3月,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监事会,相关职责划入审计署。”随后,296名相关工作人员转隶到审计署。

此后,国有独资公司(集团层面)没有外派监事会,此次新《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正是契合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实际。

2、内设监事会

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其中,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国资委成立后进一步指导和督促国有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中央企业逐步建立了子企业监事会主席由上级母公司依法提名、委派的制度,提高专职监事比例,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000-2018年期间,国有企业实际上外派监事会和内设监事会同时存在,监督主体多元,此次新《公司法》的修订倾向于单层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角色。

、审计委员会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审计委员会制度最早出现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中。
国有企业的相关规定:
2004年发布的《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董事会下设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

企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熟悉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并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董事组成,其中主任委员应当由外部董事担任。

2017年公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规定: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

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提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

2018年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2023年7月28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四、新《公司法》中对审计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一百二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其他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并不相同
根据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条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而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未行使监事会职权,从其职权来看更多的只是财务会计的审计权利。

2、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详细规定了审计委员会的相关细则

设置审计委员会更适用于股东人数众多、财产规模大,特别是大型的股份公司,所以对于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要求决议结果半数通过,决议表决方式一人一票。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具有决议角色,并且发挥监事会职能。

3、董事会中职工代表进入审计委员会发挥独立监督职能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并且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审计委员会发挥监事会的职能,由此可以看出进入审计委员会的职工董事应该发挥的是独立监督的角色,所以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董事不适宜任职审计委员会中的职工董事。

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治理、国企改革、企业合规管理与全面风险控制暨董监高履职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治理环节中的重要部分,其履职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治理的效果。2024年是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落地实施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如何在新的背景下完善中国特色国有企业现代公司治理,构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和权利,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如何在日益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建立健全的合规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培养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防范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如何增强董事会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增强经理团队的执行力?如何规范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经营?如何以绩效导向分解战略目标,完善绩效薪酬“双对标”的激励机制?这些关键问题是每个国企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帮助各企业加强公司治理,推动国企改革,确保合规管理,进一步提升董监高的履职能力,我中心经研究决定举办“新公司法背景下公司治理、国企改革、企业合规管理与全面风险控制暨董监高履职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本次培训将结合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新背景,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讨,并穿插现场辅导和答疑环节,以提高相关人员的履职能力和实务操作技巧。请各单位积极组织选派相关人员报名参加。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课程内容

(一)新修订的公司法与公司治理相关政策

1.公司法3.0版的划时代意义与公司法改革趋势解读;

2.新修订的《公司法》主要亮点解读及32个主要变化;

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相关政策解读。

(二)公司法3.0时代后的公司治理顶层设计

1.有限责任公司治理和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

2.上市公司治理和中小微企业公司治理;

3.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

4.公司治理规范性、合规性与有效性评价及提升;

5.完善授权管理,理清各层级权责界面关系;

6.完善专职董监事制度,加强控参股公司治理。

(三)“三重一大”与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1.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六融合”机制;

2.“三重一大”:从行为规范(反腐)到治理规范(源头治理);

3.“三重一大”与公司治理统一(决策制度化、规范化、决策程序化);

4.党委参与(三重一大)决策前置程序、清单。

(四)公司法3.0时代董事会建设

1.公司法3.0时代下董事会的转型;

2.董事会(监事会)建设与规范化运作;

3.集团向出资企业派出董(监)事履职实务(功能地位、职权规范、权利义务与履职风险);

4.规范董事会选人用人制度与绩效薪酬管理;

5.董事会(监事会)效能评估与提升;

6.董监高履职考评与问责。

(五)公司法3.0时代五大支撑体系及主要抓手

1.新公司法关于国有企业内控、合规与风控的规定;

2.内控风险管理体系;

3.合规管理体系;

4.违规责任追究体系;

5.战略决策支撑。

(六)严问责下的董监高义务及归责

1.新公司法对董监高义务与责任发展与完善;

2.内部董事或执行董事义务及归责;

3.外部董事(监事)或非执行董事义务及归责
(七)企业合规管理与全面风险管控

1.合规审查流程与管控清单;

2.合规组织体系和合规部门的主要职责;

3.合规管理的运行机制与评价、追责;

4.合规管理三道防线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

5.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及合规风险识别与评估;

6.全面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与责任分配;

7.集团合规管控与风险管控联动融合;

8.国资监管最新要求下的企业风险管理建设与优化

主讲专家

拟邀请国务院国资委相关局室领导、中国政法大学及其他高校、研究机构相关领域专家。

参加人员

各企业相关领导及监事会主席(监事长)、总经济师、董事、监事、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监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资本运营部、法务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企业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时间地点

2025年01月15日-18日(15日报到)北京

2025年03月11日-14日(11日报到)杭州
2025年03月18日-21日(18日报到)北京
2025年04月08日-11日(08日报到)成都
2025年04月22日-25日(22日报到)西安
2025年05月13日-16日(13日报到)珠海
2025年05月20日-23日(20日报到)武汉
2025年06月10日-13日(10日报到)重庆
2025年06月24日-27日(24日报到)贵阳

培训费用

3800元/人(含培训、场地、资料、专家交流等费用),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注:组织其他单位或同一单位报名参加6人以上可减免1人培训费用。

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老师              

电   话:13520889564(微信)

邮   箱:335343467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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