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高度,对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作出全面阐释、系统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离不开司法助力赋能。近年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主动融入中心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贡献了司法智慧和力量。
近日,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法院发布了20个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蔡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和“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入选!
这些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产业转型升级、“府院联动”促推企业破产重整的案例,还有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兴产业发展、有效化解新型矛盾纠纷的案例,展现了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为和显著成效。
蔡某诉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1号店《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约定,账户管理:1号店只允许每位用户使用一个1号店网站账户。如有证据证明或1号店有理由相信您存在注册或使用多个1号店网站账户的情形,1号店有权采取冻结或关闭账户、取消订单、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蔡某在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1日期间,通过1号店多个与其有关联的账户、设备、IP地址下单购买成功大豆油订单120桶,其中通过涉案订单账户购买了16桶,期间另下单购买了大量洗发水等商品。上述订单收货人、联系电话大多数为蔡某本人。2019年8月11日,蔡某使用QQ号关联1号店,生成1号店的账户进行下单购买五湖大豆油4瓶,使用优惠券后实际价款103.60元,并支付成功,交易订单号10128960****。蔡某订单付款成功后即被系统取消订单,付款被退回支付账户,在账户订单栏目查询不到该订单。之后,蔡某分别在2019年8月11日和12日下单均被取消,隐藏订单。被取消原因为系统判定为“异常订单或经销商订单”。原告蔡某诉请判令被告上海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电商公司)公开原告在1号店账户所有的被取消和隐藏的订单信息;判令被告对取消订单号10128960****的欺诈行为进行三倍赔偿,订单额度103.60元,赔偿额度不足500元,赔偿金额应为5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平台已尽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上海某电商公司有理由对蔡某的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订购行为持合理怀疑,取消订单并无不当,且未有证据证明上海某电商公司存在买卖或者损害其个人信息权益的相关行为。该院判决:一、被告上海某电商公司恢复原告蔡某交易订单号10128960****信息(包括取消订单原因);二、驳回原告蔡某请求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蔡某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电商平台在服务协议中明确将优惠交易的对象限定为普通消费者,而排除以转售营利为目的的购买者,原因在于B2C电子商务模式下需要考虑客户定位、库存、物流、成本及政策风险等因素,属于正常的商业考虑和市场行为范畴,没有违反国家关于市场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协议约定根据相关数据指标合理怀疑用户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销售方有权单方取消订单,系对合同解除权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强制性规定。在平台尽到合理提示义务且用户签署该协议后,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同时,关于构成平台合理怀疑的数据来源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平台在保障相对人知情权并取得其同意后,有权在合理、必要的限度内依法收集、处理履行合同必需的相关交易信息和个人信息。该案认为平台将此信息作为合理怀疑用户为非普通消费者的依据,该合理怀疑的依据来源合法,具有参考意义。
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5日,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委托原告上海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提供提升“趣掼蛋”游戏软件在“苹果”应用商店同类型榜单中排名的网络服务,并按照单价1.8元/CPA的价格付费,双方并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2021年1月8日至2021年2月16日期间,某网络公司提供服务,其工作人员每日通过微信汇报每日增量数据(从1000多至5000左右不等)和提供服务的方式。期间,某科技公司总计向某网络公司支付服务费用10万元。2021年2月17日,某科技公司向某网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趣掼蛋”游戏软件因被“苹果”应用商店认定为存在与苹果开发者计划许可协议有关的欺诈、不当、非法或不诚实行为,遭到“苹果”应用商店清榜。
2021年5月至7月,某网络公司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催款,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89201.6元服务费用。2021年9月6日,某网络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2月的服务费89201.6元。某网络公司提交了其2021年2月为“趣掼蛋”游戏软件服务的用户数据,内容为2021年2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期间网络用户的苹果手机IDFA及IP地址信息。某科技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2.某网络公司向某科技公司返还服务费10万元;3.某网络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10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网络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之间订立的专注于“刷榜”的服务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该院判处驳回某网络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认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下载、注册行为包括用户注册信息、移动客户端识别码、IP地址、网络交易记录等内容,由此形成的网络流量属于电子数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网络流量作为计价依据的,不仅应提供电子数据信息的文件,还应提供能够反映该电子数据信息来源,具有可识别性、完整性的证明文件。此外,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为实现应用程序推广,与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订立服务合同,通过“肉刷”流量提高应用程序在第三方应用商店排行榜排名,但因存在不诚实行为被第三方清榜,在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能证明流量数据存在对应的真实网络用户的情况下,要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支付服务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制造虚假移动网络流量,属于损害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服务合同无效,有一定的启示效用。
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