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司对教练的业绩考核有要求,
三位私人教练“套路”会员为其充值,
并约定按月返还;
没过多久,
教练违规操作,
将课程对外转售套现并“跑路”,
剩余充值金额能否返还?
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健身公司系某连锁健身品牌某一门店的经营者。原告胡某某在某健身公司健身多年,并聘请了私人教练。2023年9月,与胡某某熟悉的3名私人教练王某、刘某等多次向胡某某提出希望帮助冲下业绩,由胡某某先充值3万元(每人业绩1万元),3人每月返还胡某某3000元。胡某某将1.2万元转账给王某由其转交公司,并通过“花呗”向公司支付了1.8万元,但无人向胡某某提供合同。王某等3人陆续返还胡某某1.1万元,后不再返还。胡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某健身公司返还余款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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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公司则辩称
虽然健身公司收到了胡某某的充值款3万元,但教练王某等3人违规操作,将胡某某名下部分课程对外转售套现,并且胡某某也已经上了大约4000元的健身课程,现在仅剩下了1.5万余元的课程。公司已根据3名教练吸引充值总金额发放了奖励,因其中2人已离职无法追回充值奖励,要求扣相应奖励数千元。
● 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胡某某与健身公司就3万元的私教课程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私教课程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若胡某某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可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合同,并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和违约情况确定退款金额。其次,王某等3人将胡某某名下的1.1万元课程转售并将相应钱款返还给胡某某,故相应钱款应予扣除。同时,胡某某自行上课消费的约4000元亦应扣除。最后,关于健身公司提出的支付王某等3人充值奖励损失,胡某某作为健身公司多年会员,明知王某等3人的返现存在违规情形而予同意和放任,属于违约行为。健身公司作为健身教练的用人单位和会员消费系统的管理者,应知3人的违规行为,管理中未能发现并予制止,也存在违约行为。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健身公司返还胡某某1.4万元。
孙心元
SUNXINYUAN
南翔人民法庭
法官助理
文字|南翔人民法庭 孙心元
摄影|蒋凯雯
责任编辑|李迪明子
执行编辑|阮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