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尾款是丈夫拖欠的,却冻结了妻子的账户……

科技   2024-12-13 10:40   湖南  


近日,冷水江法院岩口法庭充分发挥远程调解优势,成功调解一起跨越千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当天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原告撤诉。该案不仅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让远在千里之外的被告免于奔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陆某(女)与张某(男)系夫妻,从事建筑行业包工程。2023年5月,因需要建筑材料,张某委托某物流公司为其提供优质建筑材料并包运输服务。后因资金周转不善等问题,尚拖欠17万元货款未付,物流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夫妻二人的银行账户。账户被冻结后,陆某十分焦急和无奈,称自己远在边疆地区,丈夫在国外做工程,回来应诉十分不便,且尾款是丈夫拖欠的,却冻结了她的账户,她表示不理解。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且陆某夫妻远在千里之外,来回路费成本较高,承办法官决定开展远程调解,快速化解双方矛盾。

调解中,承办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陆某进行了法律释明,就其疑问一一进行细致解答。告知其从现有证据上看,虽然仅有张某签字,但是该款项用于夫妻参与的建设工程项目,依照法律规定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要一起偿还。经过一番努力,陆某终于答应支付拖欠尾款,承办法官便通过远程调解的方式为双方拟定了调解协议。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后,陆某当即向原告某物流公司支付了17万货款,原告某物流公司也依约申请解除了对夫妻二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撤诉,这场跨越千里的纠纷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虽然变为了“一人签字的推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但夫妻一方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只要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夫妻共同债务并非只有双方签字认可这一种情形。

来源:冷水江法院


娄底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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