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丨“法庭+村镇” 联手化解“群众家门口”的矛盾

科技   2024-12-03 15:09   湖南  

枫桥式人民法庭

娄底法院共创建






树高千尺,其根必深;江河万里,其源必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展现其历久弥新、与时俱进的生动实践,娄底中院微信公众号推出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专栏,挖掘人民法庭在创建过程中的新经验,展示人民法庭在不断提升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治化水平中的新举措,展现人民法庭在全力服务乡村振兴、以法治力量助力基层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新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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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青法庭
俗话说“和得邻里好,犹如拾片宝”。近日,冷水江法院禾青法庭联合村委会、镇政府,成功化解一起排除妨碍纠纷,修复了受损的邻里关系,真正实现了定分止争、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开始,原告谢某与被告蒋某因自建房旁排水沟的原因一直纠纷不断。后在村镇干部的多次协调下,双方于2024年6月签订协议,约定谢某向蒋某支付1500元作为水沟土地的补偿款,排水沟共同使用,谢某按约支付了1500元。协议签订后,当谢某准备按照协议约定施工时,又遭到蒋某的多次阻拦,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发。谢某一气之下,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并赔偿因阻工造成的损失5000元。


法庭调解

考虑到双方矛盾尖锐,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邀请村、镇干部多方联动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前,承办法官通过村委会全面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并前往案涉纠纷地进行查看。经过与双方当事人面对面交流,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的核心矛盾点:谢某要求蒋某按照协议履行,使其水沟能够顺利通水即可,而蒋某也并非不允许他们修水沟,只是认为谢某没有给予他相应的尊重。


承办法官认真聆听双方当事人发泄心中的不满和委屈,等双方倾诉完后,便从情理、法理的角度分析本案的案件事实以及将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并向其提出相应的建议。在承办法官和村镇干部的共同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均达成调解,蒋某当场表明以后不再阻拦施工,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通水排水是国家赋予人民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予以阻拦。法官提醒,邻里之间如果产生分歧,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正确处理,不要为一时冲动或一时之气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娄底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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