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的诉讼和莫名的缴费通知?

文摘   2025-02-10 10:00   安徽  

    2025年1月20日,安徽华源集团突然收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一份原告为魏赟的起诉状。

    起诉状的大致意思是说:一个叫沈昌慧的人,曾向一个叫耿毅(本案第一被告)的人,支付过一笔15,000元的保证金,后因第一被告经营不善关闭了昆明办公室,但保证金一直没有退还给沈昌慧。现在沈昌慧又将该债权于2024年11月18日转让给了本案原告。同时表达了昆明办公室是被告二,也即安徽华源集团所设。所以要求被告二返还该保证金15,000元。

    安徽华源集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说明自己从未在昆明设立过任何办公室,第一被告耿毅也不是自己的员工,自己更未收到过该15,000元的保证金。原告在诉状中增加了一个住所地在昆明的被告,就是为了争管辖权。

    2025年2月7日,安徽华源集团突然收到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法院公告部发来的缴费通知书,要求安徽华源医药集团支付公告费200元。

    经安徽华源集团委托的律师与五华区法院的主办法官联系,方知该院已对安徽华源集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由于本案的第一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所以要求安徽华源集团支付公告费。

    安徽华源集团对自己在没有收到相关裁定也不知道裁定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被要求支付200元的公告费感到不理解。

    对于五华区法院提出的这个要求,有关法律人士也觉得不可思议,也没有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于是就咨询了Geepseek,Geepseek给出的答案是:

   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法院作出裁定时,若需对另一被告进行公告送达,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承担公告费用是否合理,需从以下法律和实践角度分析:


   1. 公告送达的性质

   公告送达是法院在被告下落不明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采取的措施,费用通常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非针对某一被告的特别要求。


   2.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每个被告均可独立行使。若某一被告提出异议,法院需审查其理由并作出裁定,但这不直接影响其他被告的权利和义务。


   3. 费用承担的合理性

    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承担公告费用,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公告送达的费用应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要求某一被告承担该费用,可能加重其负担,且不符合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


   4. 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实践中,法院通常不会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承担对其他被告的公告费用。公告送达的费用应由原告预交,最终根据判决结果确定由哪一方承担。


   5. 建议

    若法院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承担公告费用,被告可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明确法律依据,或申请由原告预交该费用。


   结论

   要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承担公告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实践中通常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被告可对此提出异议,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了解了这个案件的前因后果之后,我觉得这个案件存在以下问题:

   1、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上的印章与安徽华源集团的印章名称不符。且所谓的第一被告耿毅与安徽华源集团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2、第一被告耿毅如果是一个真实存在的人,那么他的行为就涉嫌诈骗犯罪。

   3、如果第一被告耿毅并不存在,那么他就是本案原告为了争夺管辖权而设计的虚拟人物。从而本案也就涉嫌虚假诉讼。

   4、五华区人民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公告费,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尽管本案的诉讼标的很小,笔者还是建议安徽华源集团认真对待,坚持诉讼,不要因为诉讼标的小、顾及诉讼成本而妥协,要查明事实真相,不要给骗子或不良司法人员有可乘之机,同时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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