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负责人资质不符合GMP,某药企被罚15万元!

健康   2024-10-25 20:36   安徽  

10月10日,新疆药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生产负责人资质不符合GMP,某药企被罚15万元!

行政处罚文书号:新药监新处罚【2024】11号

案件名称:生产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医用氧附录要求案

违法企业名称:轮台县鲲鹏气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26条 ,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医用氧附录的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罚款15万;

  • GMP第二十二条 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 GMP附录8第六条 企业的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具有相关专业(如化工、药学、化学、机械和工业工程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三年以上的医用氧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医用氧生产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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