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8日,安徽省药监局发布1则行政处罚通知。安徽大*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在未经生产许可的场所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等,被处罚!
处罚名称
安徽大*山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涉嫌在未经生产许可的场所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等案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其他条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18日,接到《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裕市监案移[2024]22号),函称:六安市裕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药品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六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大道284号两处厂房内,有工人正在从事中药饮片的分装、贴标签等加工活动,但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行政处罚的内容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未经生产许可的场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大道284号3号、5号仓库,给予没收违法生产被查封扣押的235个品种批次6292.5公斤中药饮片和生产设备、包装材料及标签合格证等,并处货值金额217276.9元的16倍罚款,计3476430.4元的行政处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生产销售未售出的劣药醋南五味子(批号:220701)10公斤、炒僵蚕(批号:220301)28公斤、酒黄精(批号:220701)19公斤和违法所得5792.64元,并处生产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2689.7元(不足10万元以10万元计)的13倍计130万元罚款;
合计罚没款1305792.64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处罚合计罚没款4782223.0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