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广东省药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粤药监药罚[2024]2009号)
岭南XXXX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规定中药饮片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4年1月4日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先后经佛山市顺德区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判定为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标准规定产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249.5公斤,销售108公斤(召回36公斤,实际销售72公斤),销售价介于70元至112.1元/公斤之间,货值少于10万元。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当事人此批山药的生产货值以10万元计算。
当事人以112.1元、93元、76元、73元、70元每公斤的单价实际分别销售35公斤、10公斤、11公斤、13公斤、3公斤,销售货值为6848.5元,违法所得认定为6848.5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药(批号:2401002)177.275公斤;
2.没收违法所得6848.5元;
3.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罚款,即罚款100万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06848.5元。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