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有什么区别?

企业   2024-11-07 07:11   北京  

很多财务朋友会把会计上收入确认跟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混淆分不清,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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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

一、货物视同销售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其他视同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四、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五、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法规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法规》中法规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1。甲类卷烟10%;2.乙类卷烟5%;3.雪茄烟5%;4.烟丝5%;5.粮食白酒10%;6.薯类白酒5%;7.其他酒5%;8.酒精5%;9.化妆品5%;10.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焰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13.汽车轮胎5%;14.摩托车6%;15.小轿车8%;16.越野车6%;17.小客车5%。
六、视同销售各种类型的总结归纳
通过对上述第一项中11类视同销售的情形进行归纳,结合增值税纳税人的三类主体(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及五类纳税范围(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进行总结,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所有主体无偿提供劳务的行为,均不构成视同销售;
第二,所有主体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行为,若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则不视同销售;
第三,单位向本单位员工无偿提供服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
第四,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有特殊税收文件规定免税的,不作视同销售,但要作进项转出。
第五,自然人无偿转移除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外的其他无偿转移行为,均不涉及视同销售。
三类主体的五种应税行为的视同销售情形的归纳总结:
(一)从应税行为看,无偿销售劳务,不会被视同销售;
(二)从纳税主体看,自然人无偿销售货物、服务不会被视同销售;
(三)从服务对象看,以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2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仅限于视同货物销售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劳务收入的情形,也就是只要资产或劳务流出企业,就属于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的其他几项所得,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不构成视同销售。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的情形,总结如下图: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业务发生时,应根据业务实质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①作为福利发给员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②广告、广告性质的赞助计入销售费用的广宣费; 

③捐赠、无偿赞助计入营业外支出;

④偿债冲减应付账款;

⑤利润分配计入应付股利。

案例1:自产产品赠送客户

某纺织企业将自产围巾印上logo,赠送给客户,成本20万元,市场价40万元(不含税)。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假设没有其他视同销售情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25.2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①视同销售,收入调增40万,成本调增20万,纳税调增20万。

②税法上支出的销售费用为45.2万,纳税调减20万。

③当年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40)*15%=156万。

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案例2:外购商品赠送

甲公司购买了一批金属摆件,为促销产品送给前来咨询的潜在客户每人1件,该批礼品于2023年11月份购买,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0元,税额3900元。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9

      贷:银行存款    3.39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3.39

    贷:库存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9

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3万,成本3万。虽然调整金额为0,仍需要申报。

案例3:自产产品发给员工

公司将自产电脑发放给办公室管理人员,成本20万元,市场价40万元(不含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会计分录(以万为单位)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管理费用     45.2    

    贷:应付职工薪酬    45.2  

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已经确认收入。无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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