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财务朋友会把会计上收入确认跟增值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混淆分不清,今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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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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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仅限于视同货物销售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劳务收入的情形,也就是只要资产或劳务流出企业,就属于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的其他几项所得,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不构成视同销售。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的情形,总结如下图: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业务发生时,应根据业务实质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①作为福利发给员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②广告、广告性质的赞助计入销售费用的广宣费;
③捐赠、无偿赞助计入营业外支出;
④偿债冲减应付账款;
⑤利润分配计入应付股利。
案例1:自产产品赠送客户
某纺织企业将自产围巾印上logo,赠送给客户,成本20万元,市场价40万元(不含税)。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假设没有其他视同销售情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25.2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①视同销售,收入调增40万,成本调增20万,纳税调增20万。
②税法上支出的销售费用为45.2万,纳税调减20万。
③当年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40)*15%=156万。
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案例2:外购商品赠送
甲公司购买了一批金属摆件,为促销产品送给前来咨询的潜在客户每人1件,该批礼品于2023年11月份购买,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0元,税额3900元。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9
贷:银行存款 3.39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3.39
贷:库存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9
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3万,成本3万。虽然调整金额为0,仍需要申报。
案例3:自产产品发给员工
公司将自产电脑发放给办公室管理人员,成本20万元,市场价40万元(不含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会计分录(以万为单位)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管理费用 45.2
贷:应付职工薪酬 45.2
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已经确认收入。无税会差异。
一、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仅限于视同货物销售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劳务收入的情形,也就是只要资产或劳务流出企业,就属于所得税规定的视同销售,而企业所得税的其他几项所得,股息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不构成视同销售。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情形。
视同销售和不视同销售的情形,总结如下图: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上,业务发生时,应根据业务实质计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①作为福利发给员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②广告、广告性质的赞助计入销售费用的广宣费;
③捐赠、无偿赞助计入营业外支出;
④偿债冲减应付账款;
⑤利润分配计入应付股利。
案例1:自产产品赠送客户
某纺织企业将自产围巾印上logo,赠送给客户,成本20万元,市场价40万元(不含税)。当年营业收入1000万。假设没有其他视同销售情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会计处理】
借:销售费用—广宣费 25.2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2
①视同销售,收入调增40万,成本调增20万,纳税调增20万。
②税法上支出的销售费用为45.2万,纳税调减20万。
③当年广宣费扣除限额(1000+40)*15%=156万。
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案例2:外购商品赠送
甲公司购买了一批金属摆件,为促销产品送给前来咨询的潜在客户每人1件,该批礼品于2023年11月份购买,且取得了增值税专用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0元,税额3900元。
购买时:
借:库存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0.39
贷:银行存款 3.39
赠送时: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 3.39
贷:库存商品 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0.39
需要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3万,成本3万。虽然调整金额为0,仍需要申报。
案例3:自产产品发给员工
公司将自产电脑发放给办公室管理人员,成本20万元,市场价40万元(不含税)。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
会计分录(以万为单位)
借:应付职工薪酬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管理费用 45.2
贷:应付职工薪酬 45.2
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已经确认收入。无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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