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当心!这背后竟藏条码猫腻...

文摘   2024-10-18 18:31   江苏  



案情简介

商品条码已成为商品外包装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同商品的“身份证”,不仅用于商家结算时扫码,也便于商家对商品的日常管理,但是有时消费者会遇到商品标签基本信息与商品条码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近期,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支塘分局接投诉举报,消费者称在拼多多某食品店内购买的商品冒用了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经查,当事人网店内销售的商品标有“委托方:常熟市某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无锡某有限公司”等信息,包装上的商品条码为“69*********15”。而上述商品条码的注册方为包装上的无锡某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的规定,无锡某有限公司对该条码享有专用权,常熟市某有限公司(即被投诉举报人)不得使用,应当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第四条第一项“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规定标注自身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因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违法,我局对其立案调查。

案例提示

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是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标识。

生产者(或委托生产者)在使用条码时,要使用自身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企业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授权他人使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为2年,企业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将会面临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被注销的情况。

经销者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不得销售未注册、冒充、伪造、已经注销商品条码的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可以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gs1cn.org/)或者使用“中国编码APP”查询商品的条码信息,确认产品的基本信息是否与产品外包装标签内容一致,若发现商家的违法行为,可通过12315或者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拟稿:支塘分局  审核:执法大队、法规科  发布:市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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