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丨清风细语365·以案说纪(1162)

企业   2024-11-13 20:25   广西  


基本案情

郑某,中共党员,某铁路单位材料科材料员。20191月至9月,郑某以方便操作为由,多次擅自修改招标文件,通过设置投标障碍或提高招标门槛等方式,使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梁某中标。郑某未从中收取莫某好处。郑某违纪违法问题20243月被举报到上级纪检组织。

对郑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及处理理由。

定性处理


郑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郑某党内警告处分。   

处理理由


郑某身为中共党员,没有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而是利用自己作为单位材料科材料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以方便操作为由,2019年1月至9月,多次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使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梁某中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之规定,给予郑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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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韦杰1

校对 | 韦涵淑

责编 | 唐敏遂

二审 | 振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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