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梁某,中共党员,某铁路单位行政主要领导;陈某,中共党员,单位办公室干部,负责食堂伙食费管理。2019年6月,为解决已超支无法报销的接待费约1万元,梁某安排陈某,通过虚增食堂伙食费的方式,套取伙食费共计1万元,由陈某保管,但因故未使用。2020年7月,梁某担心其问题被查处,主动向纪委交代了上述问题,并安排陈某将未使用的1万元全部上交。对梁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及处理理由。
定性处理
处理理由
梁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单位的行政主要领导,纪律法律意识淡薄,为解决已超支无法报销的接待费约1万元,安排身边工作人员陈某通过虚增食堂伙食费的方式套取伙食费共计1万元,其行为属于违规设立“小金库”,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鉴以违规设立“小金库”因故未使用,且案发前梁某主动向纪委汇报违纪问题的有关情况,并安排陈某将未使用的1万元违纪款全部上交,具有从轻处分的情形。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第十七条第一款“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和第(五)款“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之规定,给予梁某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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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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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韦杰1
校对丨刘航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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