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看点:
一、增加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的要求。但并没有明确量化的门槛。
二、要求的资料多了。不再单纯要求“从事证券业务有关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明确增加要求“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体化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相关资料。
三、增加了备案材料核验环节。通常采用审阅材料、面谈、征询意见等方式开展,必要时采用现场核验。
四、增加了注销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下称国办发30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下称新“国九条”)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办法》(财会〔2020〕11号,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研究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会计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交易等业务活动提供专业服务,对资本市场会计信息等发挥审计鉴证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2020年7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办法》,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由审批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备案制改革对增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活力、促进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资本市场改革和财会监督的不断深化,《办法》也有一些内容还需完善:一是备案管理要求需完善。一些内部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不健全、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不够、执业人员和执业能力与从事业务不匹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证券服务市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盲目承揽高风险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损害投资者利益。二是备案退出机制不完善。部分主动要求取消备案的、实际未开展证券服务业务的以及依法被暂停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及时退出。(转载注:迄今有23批累计116家会计所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但实际部分已经退出)
国办发30号文提出,依法加强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科学合理确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市公司等特定实体审计业务的具体要求。新“国九条”提出,必须全面加强监管,确保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进一步压实发行人第一责任和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为此,需要对《办法》加以修订,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和维护审计市场秩序。
二、修订过程和总体思路
2024年以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在总结近年来《办法》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办法》修订稿草案,并通过座谈交流等方式,听取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专家学者等各方面意见,修改形成《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主要坚持以下思路:
(一)坚持问题导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决策部署,聚焦部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不足、执业质量不高等关键突出问题,通过改进备案管理、规范行业秩序,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执业质量,有效发挥执业监督作用。
(二)完善管理要求。优化完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流程,加强备案后的持续管理,建立完善退出机制,推动形成有进有出、动态有序的备案管理格局。
(三)注重协调贯通。加强备案管理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管理要求的协调衔接,完善优化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5方面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维护备案严肃性、提升监管有效性。
三是加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附件样式、备案信息填报流程以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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