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利制药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具体是第10.5.1条第(一)项、第10.5.2条第(七)项规定的“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两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两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在去年12月25日,连续5年财务造假的*ST卓朗将被强制退市,成为退市新规后首家 。
经查明,2021年至2022年,普利制药通过虚构成品药和原料药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假确认药品销售收入和利润。其中,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436,606,838.3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8.94%,对应营业成本128,588,402.85元,多计利润总额308,018,435.49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5.88%;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456,639,341.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5.28%,对应营业成本69,222,084.20元,多计利润总额387,417,257.5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8.27%。同期,普利制药将其开展的不具有控制权的乙酰碘化物、碘化物(碘佛醇专用)和酵母抽提物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导致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77,997,346.38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5.17%,对应营业成本77,997,346.38元;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59,259,735.84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28%,对应营业成本59,259,735.84元。
综上,普利制药2021年多计营业收入514,604,184.7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34.11%,对应营业成本206,585,749.23元,多计利润总额308,018,435.49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65.88%;2022年多计营业收入515,899,077.56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的28.56%,对应营业成本128,481,820.04元,多计利润总额387,417,257.52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8.27%。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范敏华时任普利制药董事长、总经理,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范敏华组织普利制药销售部和财务部编制虚假销售业务单据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对相关收入确认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导致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罗佟凝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罗佟凝参与、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知悉贸易业务实质但未能采取恰当的收入确认方法,导致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朱显华时任普利制药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在罗佟凝的安排下,具体实施虚假销售业务的单据编制和会计处理,与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虚假记载存在直接关联。
邹银奎时任普利制药副总经理,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邹银奎分管生产业务,知悉真实的生产数据,未发现真实生产情况与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所披露的财务信息存在较大差异。
丁雨时任普利制药监事会主席,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丁雨负责普利制药用友、SAP、浪潮等系统及服务器的建设和日常维护,知悉普利制药使用多个系统进行财务数据处理、财务数据存在多个不同版本等异常情况,但未对此保持审慎关注。
周茂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普利制药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周茂分管普利制药成品药国际销售业务,知悉普利制药同时使用SAP系统和用友系统统计成品药全部销售业务相关数据,但未对两个系统中的相关数据存在较大差异保持审慎关注。上述违法事实,有普利制药相关公告、SAP系统数据、物流数据、合同、财务资料、询问笔录、会议资料、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普利制药披露的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普利制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范敏华、罗佟凝,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朱显华、邹银奎、丁雨、周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范敏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罗佟凝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四、对(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总会计师)朱显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时任副总经理)邹银奎给予警告,并处以130万元罚款;
六、对(时任监事会主席)丁雨、(时任普利制药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20万元罚款;
我会决定:对范敏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罗佟凝采取8年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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