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1.您对于《指引》的框架结构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2.您对于透明度报告披露的内容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3.您对于透明度报告披露时间要求有何意见?请说明理由及具体修改建议。
4.您对于《指引》有何其他意见和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披露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强化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提高审计市场透明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透明度报告披露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披露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披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编制透明度报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准确,会计师事务所要以诚信为原则,披露的信息要以事实为基础,不得带有偏向性或误导性陈述;
(二)及时完整,会计师事务所应按年度披露透明度报告,保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时效性;
(三)清晰实用,透明度报告的披露内容要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体现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特点,为报告使用者提供充分适当的信息。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其披露的年度透明度报告中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形式、分支机构、国际网络、执业人员情况等;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能力信息,包括内部治理和管理架构、一体化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及评价情况、职业道德建设,如独立性政策、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应对利益冲突,以及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等;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接受财政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外部监管机构全面检查的情况,以及上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惩戒的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上一年度取得的收入情况、出具审计报告数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上一年度执行业务的有关信息,如主要行业、客户家数及主要客户名单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信息,包括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活动、合伙人薪酬政策、职业风险保障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人才建设情况,如员工招聘、晋升、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政策和开展情况等。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自愿披露以下信息:
(一)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服务或特色项目情况,如内部控制、可持续信息等鉴证业务和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税务服务、数字化服务等非鉴证业务;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保持和提高审计质量而采取的行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开披露透明度报告。透明度报告应当自披露之日起保留至少3年。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送透明度报告,社会公众可通过“信息公开”栏目进入查看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官网首页等公开渠道披露透明度报告。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透明度报告可以由总所统一编制和报送,报告内容应完整包含所有分所相关信息,分所也可以单独编制和报送。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透明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对透明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负主体责任,分管合伙人(股东)负主管责任。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相关程序,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识别、获取、编制和复核透明度报告所需的信息,保证同一信息在不同渠道的披露口径和内容一致,确保透明度报告全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披露中存在违反诚信、客观公正、良好职业行为等职业道德守则要求的行为,按照行业自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自2025 年 X 月 X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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