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6月从A股退市的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00151.NQ,原A股代码000611.SZ)在2024年12月23日发布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该公司2021年86.54%收入为虚增。
如下为告知书主要内容摘录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首发展或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虚增收入。2021年10月至12月,天首发展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具体由其控股孙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山西天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天首,现已更名为“山西大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指定客户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上述产品在天首发展的安排下最终送至贵金属回收商处进行黄金回收并回笼资金。
天首发展通过以上模式反复循环交易,实现虚假销售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收入115,049,360.60元。上述过程中,指定客户对键合金丝及蒸发金产品均无真实需求,且采购资金均来源于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邱士杰(其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控制的公司或他人的银行账户,各环节涉及的资金划转、合同和采购单据的制作、产品交付和回收等工作均由天首发展决策并组织实施。
综上,天首发展上述销售业务不具备商业实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15,049,360.6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86.54%,导致天首发展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内蒙古监管局认为,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天首发展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邱士杰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长,在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兼任公司财务总监,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先于2022年4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董事,参与决策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锋利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同时担任山西天首监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晓斌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且不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和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出具的“否定意见”等审计意见,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秀华于2022年3月至调查日任天首发展财务总监,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姜琴作为天首发展时任董事会秘书,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赵向阳作为天首发展时任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在签署天首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时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内蒙古监管局拟决定:
一、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0,000元罚款;
二、对(时任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邱士杰给予警告,并处以3,500,000元罚款;
三、对(时任董事)张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四、对(时任董事、总经理)陈锋利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罚款;
五、对(时任董事)李晓斌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
六、对(时任财务总监)李秀华、(时任董事会秘书)姜琴、(时任独立董事)赵向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000元罚款。
拟决定:对邱士杰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附:利安达出具的审计报告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