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在A股退市的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232.NQ,A股原代码300799.SZ)于2023年12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在12月23日公告。告知书摘录如下:
2022年12月,左江科技控股子公司成都北中网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北中网芯)与北京昊天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昊天旭辉)签订芯片销售合同,以1261万元的价格将400枚网络数据处理芯片(以下简称案涉芯片)销售至昊天旭辉,并经昊天旭辉以1300万元的价格将案涉芯片全部销售至北京市巨贤科技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巨贤科技)。经查,上述业务活动由左江科技董事长张军女婿、公司投资者关系专员郭天意组织实施,巨贤科技用于购买案涉芯片的资金主要由郭天意安排提供,案涉芯片控制权并未实际转移至巨贤科技。2023年1月,成都北中网芯确认案涉芯片业务收入。左江科技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均虚增营业收入1,115.93万元,虚增利润1,071.02万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33%、48.50%、33.09%,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相应报告披露利润总额的29.36%、13.66%、8.24%,左江科技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张军作为左江科技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军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何朝晖作为左江科技时任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成都北中网芯对案涉芯片业务合同的审批,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何朝晖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天意组织实施案涉业务活动,其行为与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郭天意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孙光来作为左江科技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未充分关注案涉业务真实性,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孙光来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乐午作为左江科技时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对左江科技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第三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周乐午是左江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二、对(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三、对(时任董事、总经理,成都北中网芯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何朝晖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五、对(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孙光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六、对(时任财务总监)周乐午给予警告,并处以75万元的罚款。鉴于张军、何朝晖、郭天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注:根据该公司公告,有关财务造假事项并未影响2023年报——“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年度报告中并未将该笔芯片收入计入到营业收入和利润”对张军、何朝晖、郭天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该公司2023年报审计机构为亚太(集团)会计所,审计意见类型为无法表示意见。欢迎加入YCY会计行业观察知识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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