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职场   2025-01-02 06:00   北京  

为贯彻落实李东生董事长“管控有道、授权得法、将皆可战、事无不明”的要求,规范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TCL华星)的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TCL华星2019年11月14日印发了《TCL华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干部不仅包括各单位的负责人和实际管理者,还包括在履行对公司人、财、物的管理职责时,具有重要支配权,在对外合作时具有考察、评判、选择和资源分配权,对公司决策意见、方案形成过程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关键敏感岗位。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分为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TCL华星过往以开展离任审计为主,即离职后再审计。这种“先离后审”模式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即便发现问题,损失也已造成,而且任期过长时会加大审计难度。同时,离任审计缺乏规划性,也不便于审计资源调配。

《办法》中提及的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是公司主要干部,主要干部是管理行为过程的主体,拥有相应的权力和责任,管理者及其管理技能在组织管理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对公司主要干部任职期间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建立任中审计机制,形成制度性、例常性安排,对主要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结果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也将为保护领导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TCL华星《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TCL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统称TCL华星)的经济责任审计行为,保证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公司《内部审计章程》和《干部管理规定》《关键敏感岗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主要干部任职期间承担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主要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主要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干部,指《干部管理规定》和《关键敏感岗位管理规定》界定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公司主要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主要干部对其任职期间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1.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

3.失职、渎职行为;

4.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等。

(二)主管责任是指公司主要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对所在公司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按审计时限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其中,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指对公司主要干部在任期中进行的阶段性审计监督、评价和鉴证;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指对公司主要干部因调动、辞职、免职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监督、鉴证和总体评价。

第六条 主要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中心发起,经审计长审批,并经公司CEO同意后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KPI的达成情况;

(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情况;

(四)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财务、资产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

(六) 有无失职、渎职行为,有无重大经济损失及浪费问题;

(七)资产、负债、损益真实性及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第八条 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审计,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审计者的工作职责及述职报告;

(二)任期内历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经济合同、业务档案、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和KPI达成情况等资料;

(三)有关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四)任期内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五)任期内财产物资盘点表,债权、债务明细表;

(六)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

(七)任期内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等;

(八)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九)任期内有关经济事项的重大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及纠正情况的资料;

(十)任期内历年财务报表、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十一)应当向审计小组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二)审计小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被审计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审计实施结束,审计小组应按规定撰写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所示内容;

(四)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可附审计调整后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重大投资项目情况表,主要财务状况分析表及审计工作组认为必要的其他附表。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者的书面意见。若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应分别征求离任者和接任者意见。反馈意见必须在报告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者或接任者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后按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来源:TCL动态 版权归其所有。


财审思想
无论是财务人员还是审计人员,还是要有点思想的,至少还要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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