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出台,新的变化主要有哪些?

职场   2025-01-12 06:01   北京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该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以取代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法与原有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哪些差异或变化呢?

一、应税对象及范围


1、应税对象

《增值税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新法规中“销售服务"包括了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都属于服务范畴,语义更加清楚,避免混淆。

2、明确境内交易范围

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3)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4)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对于境内交易行为范围规定比较清楚,避免跨境交易行为是否应纳税引起的混淆和争议。


二、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出现变化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行为: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说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且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增值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相比增值税条例,增值税法精简了很多,删除了“货物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货物在总分机构之间移送、将货物进行投资、将货物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货物”。增加了“无偿转让金融商品”作为视同销售(视同应税交易)行为,对企业的纳税影响还是不小的。


三、税率分类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13%:销售货物、进口货物等一般项目;

9%: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等服务,以及水、气、图书等特定货物;

6%:现代服务业、销售无形资产。

基本延续了现有税率体系:13%、9%和6%。


第八条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意味着目前该领域适用5%的征收率政策,将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相比而言,取消了36号文牛中的5%征收率,大幅降低了简易计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四、应纳税销售额界定


第十七条 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第十九条 规定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企业应关注《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销售额明显偏低货偏高且无正当理由情形下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依据的变化。

五、不可抵扣进销项税有哪些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变化较大的是第5项,现行增值税规定为“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一是没有贷款服务项,可能结合(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后续可能会有相应细则出台。二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若能对应到相关应税服务或转售目的,也可以用于抵扣,意味着企业内部需要购买这些服务从业务流程上进行区分,并提供相应的内控证据证明其消费用途符合性。


六、增加了留抵退机制规定


税法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纳税人可以选择结转下期或者申请退还,赋予了自主选择权。


七、关于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定义及区别


暂行条例 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增值税法规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相比原有规定对照看,混合销售等同于一项应税交易,兼营相当于两项以上应税交易。

关于如何判断为是一项应税交易,还是多项应税交易,一方面是企业与税务局交流,充分结合业务实质分析,是否可以分开交付实现业务交易目的;另一方面企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不同业务一定要核算清晰。


八、税收优惠


增值税法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列举了法定免征增值税项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其实,现行增值税法规还规定了很多其他增值税优惠,如:

  • 财税[2016]36号文列举的医疗、教育、养老、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免征增值税项目
  • 管道运输服务和融资租赁服务可享受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逾期贷款利息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等;
  • 销售自行开发软件的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 出版环节执行的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企业需持续关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配套文件是否会随着增值税法规配套文件制定而出现变化。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针对上述要求,企业做到分业务类型清晰的进行会计核算。


资料来源:小江管悟


财审思想
无论是财务人员还是审计人员,还是要有点思想的,至少还要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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