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1103破申6号
2024年7月16日,本院根据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决定受理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同日指定江西永华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8月25日前向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登记债权。
债权人登记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债权人身份证明及证明债权成立的有关证据,证据材料应提交原件供临时管理人核对。登记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债权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需提交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并捺印确认),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原件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本院定于2024年9月30日15时00分在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会议室(地址:上饶市广丰区永丰街道裕丰大道)召开第一次临时债权人会议。债权经临时管理人审查确认及待确认的债权人为临时债权人会议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确定表决权。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特别说明:登记债权前请先行联系临时管理人,联系人:周飚13097084470,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广收费站东翼,广丰国铝实业有限公司二楼债权申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