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想离婚
居然让儿子
冒名顶替丈夫
案情回顾
何先生与韩女士结婚多年,后双方感情破裂,韩女士有了离婚的想法。因两人协商不成,韩女士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组织双方多次开展线上调解,最终何先生同意离婚。
法院拟定离婚调解书,联系双方来法院签字并办理后续手续。按照约定,韩女士与“何先生”来到了调解室与法官见面,“何先生”全程佩戴口罩和帽子。签字前核对身份证信息时,“何先生”拒绝摘下口罩,只要求尽快签字离婚。在法官的反复询问和警示下,“何先生”才承认他并不是韩女士的配偶,而是韩女士和何先生的儿子小何。小何的父亲在外地工作,无法亲自到场签署离婚调解书,他在其母亲韩女士的教唆下冒充其父亲何先生来签字离婚。韩女士因着急离婚心存侥幸,认为离婚是她与被告双方同意的结果,让儿子冒充签字离婚并不会带来什么严重后果。在法官和工作人员的批评教育下,韩女士和小何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妨害到司法秩序。
法官当场联系被告何先生,强调婚姻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具有严格的身份专属性。婚姻缔结与解除,只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作出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强迫和代理。何先生和韩女士及其儿子三人均表示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绝不再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法官说法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指的是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主体故意和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碍诉讼、虚假诉讼、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恶意串通逃避执行、不协助调查、执行等。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