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梅乙”是艾滋病、梅毒、乙肝这三种传染性疾病的简称,它们可通过妊娠、分娩或哺乳时由母亲传染给宝宝,因此是妊娠期间需要进行筛查、诊断和尽早干预的主要传染疾病。
“艾梅乙”的母婴传播途径
1.宫内感染。感染病毒的孕妇在妊娠期可通过不同途径将病毒传播给胎儿。
2.产时感染。在分娩过程中,胎儿接触到带病毒的血液、阴道分泌物感染。
3.产后感染。产妇乳汁中含有病毒,儿童感染与母婴喂养有关。
如何预防和降低母婴传播?
什么情况属于“艾梅乙”医疗歧视
“艾、梅、乙”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行为。在日常诊疗服务中,医疗机构存在的几种最常见的对感染者歧视情况如下:
1.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2.采取差别对待。
3.在不知情的情况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4.拒绝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
5.采取过度防护措施。
6.检查治疗过程中告知和知情同意不到位。
7.教学实习过程中不注意尊重感染者隐私。
8.未按照隐私保护相关要求进行病史询问和医患沟通。
9.就医限制、检疫、强制性扣留和(或)隔离。
10.向性伴和(或)亲属强制性通知感染状况和泄密。
为什么会发生歧视
拒绝“艾梅乙”歧视,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从我做起,提高消除母婴传播的意识和能力;
·主动参与,接受消除母婴传播的干预和治疗;
·关爱他人,营造消除母婴传播的环境和氛围。
(一)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1.不得拒绝或推诿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
2.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4.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二)规范服务行为,重视感染者隐私保护
医院医务人员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正确看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注意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和避免歧视:
1.不得在不合适时间、场合,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
2.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相关信息。
3.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通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时间和地点。
4.所有检测、治疗、调查、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项目,均需先征得感染者同意,并与本地伦理委员会规定无冲突方可进行。
5.不得评判“艾梅乙”感染者以前或其自述行为,不得在公共场合大声呵斥或孤立“艾梅乙”感染者。
6.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反面的知识、政策、健康教育等服务。
(三)开展针对性培训,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1.定期开展消除歧视与感染者权利保障的培训,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并提供心理支持。
2.加强职业防护技能培训,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降低医务人员与“艾、梅、乙”相关的职业暴露风险。
反对家庭暴力 共同拥抱美好明天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生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对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3.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预防、制止和依法惩治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4.加大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力度。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严处理重大恶性案件。
5.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心理抚慰和生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