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政务   2024-09-03 20:37   云南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更是法定的公民义务


       基于婚姻关系的建立,家庭关系就随之产生,家庭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又分为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关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等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那么,在日常生活中,这一规定有怎样的具体表现呢?来看看这个关于继父母同继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案例。



案件详情

       1990年,老张与李母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双方系组合家庭,婚前分别育有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2023年,经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离婚后,老张以没有其他经济收入,生活困难为由起诉继子小李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老张以其他子女分别患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经济困难为由,自愿放弃对其他子女的起诉。案件审理中,小李辩称自己为继子,不愿对老张进行赡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一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全部有经济能力的子女都应予赡养。老张现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较少,应当由其全部子女进行赡养。基于老张其他子女患病,缺乏赡养能力等双方予以认可的事实且老张自愿放弃向其他子女主张赡养费的权利处分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老张的生活的实际需要、当地物价及小李的经济能力,判决由小李于每月28日前向老张支付赡养费300元。

       一审判决后,小李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李对老张是否具有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既包含婚生子女关系,非婚生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包含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哪一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都具有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同样也有赡养义务。在本案中,小李虽是老张的继子,但从老张同李母登记结婚的时间来看,结婚时小李年纪尚小,在老张同李母共同生活的几十年中,老张对小李是履行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的,所以在老张年事已高后,作为继子的小李也应当对老张履行赡养义务。(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在日常生活中,组合家庭共同生活,收养子女的情况并不罕见,虽然继(养)子女和继(养)父母不具备亲子关系,但随着婚姻(收养)关系的形成,就构成了父母抚养孩子、孩子赡养老人的法定关系。关爱长辈、孝敬老人,让老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享尽天伦之乐是每个人应坚守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孝道的基本要求,更是法律加以保护的公民权利和加以规范的公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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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第645期

审核:尹瀚

编辑:唐世清、周琼、熊春荣、王岚辰

来源:曲靖中院、沾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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